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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 08:10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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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你公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我会作出证监罚字[2005]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如下:(一)责令你公司在三个月内清理所使用的个人账户;(二)没收你公司违法所得268.63万元,并处罚款268.63万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审理执行处备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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