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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中石油要约收购的三家公司中小股东如何维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 05:3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中石油要约收购辽河油田、锦州石化、吉林化工

  周晓同志:

  我持有辽河油田的流通股股份,10月31日,我看到有报道称中石油整合旗下资产,三家A股公司即将终止上市,证实了原来的市场传闻。为此,我想请教几个问题:

  1、作为这三家A股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中石油当然可以全面要约收购三家A股公司所有流通股,问题在于,要约收购的价格是怎么定出来的?难道由大股东一家即可以定出来吗?

  2、我原是以9.15元的价格(2004年10月11日)买的辽河油田股票,现在还没有解套。中石油提出8.8元的收购价格虽不低,但还是不能弥补我的亏损。我懂得股市有风险的道理,也不是耍赖希望中石油多给钱,但我想知道什么价格才算合理?

  3、收购的程序是怎么规定的?相关股东应注意什么事项?

  4、如果我不同意该项要约收购,该怎么做?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江苏 刘先生

  刘先生:

  2005年10月31日,中石油控股的三家上市公司辽河油田(000817)、锦州石化(000763)、吉林

化工(SZ:000618、HK:0368、NY:JCC)分别发布公告,中石油将出资61.5亿元回购上述公司的流通A股、H股和美国存托凭证,其中,中石油将以每股8.8元的价格全面要约收购辽河油田的所有流通股2亿股。这一收购案,一气形成了中国证券市场多个的第一:第一次以终止上市为目的的要约收购;第一次对三家上市公司提出的要约收购,第一次对中国大陆市场流通A股、香港市场H股和美国市场存托凭证同时展开要约收购,而且这种要约收购是附条件的、高溢价的;第一次在中国大陆市场要约收购上市公司流通股方式收购(其他收购方式有净壳出让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股收购母公司资产等)。

  中石油收购案的积极意义之所在

  这一收购案中,中石油称,要约收购以终止这三家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旨在解决中石油与旗下三家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减少和进一步规范中石油与三家控股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实际上,这既是中国石油企业实施国际找油战略遭遇曲折,通过整合国内上市公司资源而增强国际竞争实力的需要,也是为了今后中石油A股整体上市作出的可能安排,更是为了履行中石油香港上市时曾经作出的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因此,从总体上说,这一收购是一件好事。就策略而言,该收购所选择的时机比较好,因为高油价使中石油资金比较充裕,收购和终止上市又可以不必使其进行A股市场的股改、不必支付对价,而四年的熊市使目前相关公司股价均处于低位,有利于收购。

  中石油收购案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这场收购案中,收购所采用的方式比较特别,收购方是股东中石油,所运用的法律不是现行《证券法》(新《证券法》将在2006年1月1日才施行,下同)第81条的规定,即不是运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条款,而是采用现行《公司法》(新《公司法》将在2006年1月1日才施行,下同)第152、157、158条的规定,即运用上市条件为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如果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监管部门可以暂停其股票上市,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监管部门终止其股票上市的条款。就辽河油田而言,总股本11亿股,中石油持有81.82%的非流通股,而流通股只有18.18%,当流通股(社会公众股)低于15%,即中石油收购3.18%以上的股份时,辽河油田就不符合上市条件而将被终止上市,由此,中石油只需收购3500万股,就可以认为该收购案成立。

  就收购价格而言,尽管辽河油田部分流通股股东尚对每股8.8元收购价格不满意,但实际上已经比市价溢价了15%以上,相对于一般收购案而言,它并不低,如果参照平均股改对价是30%而言,却是不高的。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要约收购挂牌交易的同一种类股票的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价格中较高者:(一)在提示性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买入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的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二)在提示性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内,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的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经查,辽河油田收购价格不高于上述规定的范围。但是,收购行为是一个博弈的过程,为了收购的需要,中石油有可能上调收购价格的,只要流通股股东坚持要求适当上调股份收购价格的话,不排除中石油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向证监会、交易所提出修改收购条款申请的可能。

  接着,根据现行《证券法》第82、83、84、86、87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25、30、38条的规定,要约收购的程序如下:(1)收购人发出收购要约并对收购要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后,必须事先向监管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从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在监管机关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公告其收购要约(即11月14日):(3)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现为30日);(4)在收购要约的期满前十五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中的事项,其前,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必须事先向证监会及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公告(即11月30日前);(5)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本案例中不会发生);(6)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其余人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要约收购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本案例中不会发生);(7)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终止上市并不等于公司撤销、解散、破产、合并、分立,也可能保持公司原样,这将拭目以待)。(8)如果收购条件不满足(如收购3500万股及以上),则本次要约收购不生效。

  中石油收购案中投资者如何维权

  在这场收购战中,中小流通股股东的话语权十分有限,但在这有限的空间,中小流通股股东也不是毫无作为的,应该进行的权益维护还是应当努力进行。维权的努力至少可以反映在如下方面:(1)不要轻易表态同意接受收购人的收购条件,同时,积极呼吁收购人修改收购条件,争取让收购人在收购条件修改期限届满前,作出对中小投资者有利的修改。事实上,根据辽河油田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情况分析(2005年9月30日统计数),中小流通股股东还是可以有所作为的,因为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中,社保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占5家,只占总股本的0.53%,机构占2家,占总股本的0.21%,个人占3家,占总股本的0.29%。(2)在收购过程中,有可能发生基金和收购人之间谈判,正常的谈判无可非议,但要防止私下利益输送、利益交换行为的发生。(3)提出要约收购及发布提示性公告前,股价一直较低,这同股市低迷有直接关系,但也要关注是否存在人为打压股价、操纵市场行为的可能性,如有,应向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报告。(4)正常情况下,中石油要约收购行动会取得成功,三家上市公司将被终止上市。而接受收购要约的投资者,将按要约收购价格获取相应的现金,股份则卖给了收购方;未接受收购要约的投资者将继续持有股份,但不能再在交易所交易,但还是能作为股东享受分红的。

  如果作为战略性投资,投资者不一定必须将自己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卖掉,收购行为成功后,虽然该股票的流通有一些困难,但是,根据新《证券法》,将建立多层次的证券转让市场,届时,未必就不能有限流通。事实上,不卖出股份投资者将有可能直接成为中石油的股东,在未来某一天中石油A股整体上市时仍然可作为股东,笔者以为,在收购行为完成后,保持公司原样和公司解散的可能性都不大(不符合收购目的),公司分立、破产的可能性也几乎不存在,而公司撤销、合并又等于并入中石油,届时,成为中石油股东则何乐而不为?

  以上建议是否妥当,请投资者参考。

  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宋一欣律师(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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