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人士谈股权激励意见 有利于调动股改积极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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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 05:2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即日起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第一时间接受本报访问的业界人士认为,在积极稳妥有序推进股改的大背景下出台意见可谓用心良苦,而股权激励的提速尚需要满足其他条件。 调动股改积极性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刘纪鹏表示,意见选择在股改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大背景下出台和征求意见,反映了监管部门的良苦用心,即希望创造外部压力环境和内部动力环境相结合的股改环境,这将会在一定程度上调动各方的股改积极性,保证股改既定目标的有效实现。 但仅考虑股改背景是不够的,刘纪鹏说:据我了解,证监会制定这类规范的想法由来已久,早在2001年时,我就曾参加过证监会组织的关于制订期权激励办法的会议,我记得当时还选了一批已经制定了各自期权规划并上报的企业(包括北京的清华同方、深圳的中兴通讯等)打算进行试点。这个意见的出台,应该说,是长期以来的愿望付诸了实施。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郑培敏也认为,意见对于股改的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有相当大的促进作用,在这个时点推出规范意见,将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上市公司启动股改的积极性。西南证券收购兼并部副总经理李阳则称,股权激励办法和股改之间理论上应无必然联系,但是在实践中,通过行政手段将二者结合,也是可行的。 激励提速尚需条件 郑培敏说,意见是非常国际化的,通过与其它国家相关办法的横向比较可以发现,意见对于股权激励的要求是最严格的,主要表现在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实施流程的完整性和会计处理的合理性。 他说,意见一经推出,此前股改公司自行制定的股权激励方案大多要进行修改。同时,单靠意见还不能使股权激励提速,另外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国资委出台的针对国企管理层实行股权激励机制的相关办法。由于国企控股上市公司占多数的现实,考虑到国企领导与一般职工收入的配比,股权激励的力度将会控制在一定幅度之内。 李阳表示,从中长期来看,意见的推出对市场总体上是利好,但短期的现实是,由于公司情况千差万别,股权激励计划并不是所有公司都能操作的。特别是意见第十一条对股票来源的规定中,预留股份和发行股份基本只适用于新的发行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则需要公司拥有充足的现金流;在期权方面,按市价行权需要个人动用一定资金,在个人融资很难进行的情况下,实施中也将面临一些问题。 李阳说,实施股权激励需防范的风险有二:一是在实施过程中避免市场操纵,变激励为投机;二是避免激励不能发挥实质作用,用于激励的股票不能实现应有的收益。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前不久国务院刚刚转发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26条意见,刘纪鹏说,实施股权激励,也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一大利器。这种激励措施与26条意见中的惩罚措施结合起来,也是胡萝卜加大棒,所谓的‘两手抓’。 他说,意见的核心内容和最大亮点是期权激励。我本人1995年曾在香港的红筹公司拿到过期权,对此感触很深--这是能够靠提升公司利润最大化来实现高管个人收入最大化的几乎唯一有效方式。刘纪鹏说,首先,在新创造价值的分配过程中,劳动和资本往往是对立关系,按照传统的分配模式,收入最大化总要建立在企业费用最大化的基础上,而股权激励则超越了这个阶段,通过利润最大化来实现收入最大化;其次,收入最大化的实现并非单单来自企业内部,而是来自股票市场,经营者收入与股价挂钩,通过价差实现收入,也促使企业在提高整体质量的同时,致力于改善股票市场环境。因此,期权激励机制的实施,有利于改善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的关系,也有利于改善大股东和上市公司的关系。 细化期权计划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正处在征求意见阶段,为此,刘纪鹏提出了两点建议: 第一,意见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股票期权计划,决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刘纪鹏建议,期权计划往往不是一次性行为,应进一步明确,在总指标不突破股本比例限制的基础上,董事会应可以每年向股东大会提出相应期权申请。 第二,意见二十五条规定,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按比例行权。刘纪鹏建议,在行权期内,激励对象应被允许按需要行权,监管部门只需加强对其信息披露的监管,由市场对行权过程是否涉嫌投机做出判断。 作者:记者 周翀 袁克成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