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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诉讼让安然赔付71亿美元 将成造假者高压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4日 02:16 第一财经日报

  美国去年平均每个集团诉讼案赔偿标的额高达2650万美元

  本报记者 禹刚 发自北京

  “一家上市公司的老总在受到省长接见时,很高兴地提前汇报了鼓舞人心的经营业绩。”美国律师赛斯-艾荣森尽力想用英文表达出他的惊奇,虽然对中国人来说这司空见惯,“
要知道,在美国,这样的公司立刻会受到无穷无尽的麻烦,有可能要赔偿上千万美元。”

  艾荣森是美迈斯律师事务所的证券诉讼专家,作为《欧洲货币》专家指南评选出的美国最著名证券诉讼律师,他对上市公司及其高管的一言一行都格外敏感。

  他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前述公司的老总可能会因为泄露公司信息而被股民告上法庭,而这往往是集团诉讼案,“旷日持久、巨额赔偿”是这种案件的特点。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近日就公开指出,要“明确投资者的直接诉讼权,建立集团诉讼制度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详见11月3日B5版)。

  据艾荣森介绍,截至最近,在安然事件中遭受损失的投资者,通过集团诉讼收回的资金已达到71亿美元,而之前,这些投资者还与摩根大通和花旗集团达成和解,分别获得了22亿和20亿美元的赔偿。而安然投资者的损失共计逾460亿美元,其他尚未达成和解的还包括美林公司、加拿大皇家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和德意志银行,“剩下的调查及和解工作,还要耗费几年的时间。”

  “而中国企业在这方面往往过于疏忽,公司也许会由一个人说了算,或者高管的决策流程并未合规。”艾荣森表示,“而美国新实行的《萨奥法案》404条款要求,公司高管在内部文件上的签字,都将作为其应负的责任,一旦诉讼降临,后果难以估计。”

  他表示,迄今为止,18.4%的美国上市公司遭遇了集团诉讼,而2004年,平均每个集团诉讼案的赔偿标的额高达2650万美元,“所有的诉讼案解决下来,需花费30亿美元。”

  截至目前,中国内地仅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中,就有7家正在或已经遭遇了集团诉讼。在纽约交易所上市的中国人寿也因为被指在上市文件上作假,目前正忙于应付庭审前的准备工作。

  据统计,集团诉讼中律师的收益比例高达27%~30%,由于集团诉讼索赔金额非常巨大,加之涉及范围较广、影响巨大,胜诉后律师将“名利双收”。“美国有很多这样的律师行,紧盯上市公司,一旦发现有某方面的疏忽,就会发起集团诉讼。”艾荣森指出。

  不过专家也指出,目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关于集团诉讼的规定。而新修订的《证券法》和《公司法》对集团诉讼有所涉及,但诸如上市公司董事高管民事赔偿制度、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民事赔偿优先原则以及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基本制度,都还需要相关法律的配合。

  艾荣森表示:“一旦诉讼成立,上市公司的CEO是要亲自上法庭的。”正因为有这样的严刑峻法,上市公司造假的成本将会很高,“集团诉讼将是对这些公司内部治理的一条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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