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甘肃证券)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 16:32 证监会网站 | |||||||||
证监罚字[2005]28号当事人:甘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庆阳路161号民安大厦B塔楼25层,法定代表人冯平儒。当事人甘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证券)证券违法一案,本会日前已调查终结,并向当事人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经查明,甘肃证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违法发售个人柜台债、违法自营和委托理财等行为,且数额巨大,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关于“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九月七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