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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沈阳合金投资及傅忠、杨志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 16:32 证监会网站

  、王淑娟、唐忠诚、安体富、李馨)证监罚字[2005]29号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金投资),法定代表人陈明理,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87号甲东大智慧大厦11-12层;傅忠,男,37岁,合金投资原董事长,现任总经理,住址乌鲁木齐市胜利路173号7栋四单元402号;杨志斌,男,58岁,合金投资原董事,住址江苏省吴县市经济开发区碧波花园3号1幢101室;王淑娟,女,44岁,合金投资原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原董事,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天后宫路131-5号262;唐忠诚,男,42岁,合金投资原独立董事,住址广东深圳
市福田区振兴路3号建艺大厦15楼东;安体富,男,67岁,合金投资原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国人民大学宜园5楼5号;李馨,女,39岁,合金投资原独立董事,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三段水见里11号。日前,合金投资证券违法违规一案已调查、审理终结。我会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经查明,当事人合金投资存在如下违法行为: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以下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及重大担保事项1、2004年4月,上海星特浩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星特浩)为东方网络传输科技公司在招商银行上海静安支行的4,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存单质押担保并签订质押合同。2、2004年4月10日,苏州太湖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太湖)与上海西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西域)签订借款协议书,向其出借400万元。3、2003年12月15日,上海星浩特与上海西域签订借款协议书,向其出借2,000万元。4、2004年2月23日,南京二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二机床)与上海创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创索)签订借款协议书,向其出借1,500万元。5、2003年11月24日,南京二机床为南京欧臣科贸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市鼓楼支行5,000万元贷款提供存单质押担保并签订权利质押合同。6、2003年5月15日,南京二机床与南京国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国信)签订委托购买国债合同,委托1,500万元给南京国信进行国债投资。7、2004年1月3日,苏州太湖为苏州太湖电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苏州观前支行2,500万元贷款提供存单质押担保并签订质押合同。8、2004年4月19日,苏州太湖为苏州东吴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苏州分行500万元贷款提供存单质押担保并签订质押合同。9、2004年1月,苏州美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苏州太湖电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苏州观前支行660万元贷款提供存单质押担保并签订质押合同。二、公司2003年年报未按规定披露上述2003年三项关联交易事项。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董事会决议、会计凭证、银行单据、合金投资公告、年报以及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在案佐证。合金投资上述行为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3.5条、第7.3.9条、第7.3.12条、第7.4.3条和第7.4.9条的规定,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二条“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时应予以公告的规定。公司2003年年报未披露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一条“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行为均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傅忠既是时任合金投资董事长,又是上海星特浩、苏州太湖、苏州美瑞的董事并在上海星特浩、苏州太湖、苏州美瑞调拨资金事项的子公司董事会决议中签字,对相应的信息披露违法负有责任。南京二机床已就调拨资金的事项书面请示了合金投资总部,合金投资总部予以盖章同意,董事长傅忠对此应负相应的责任。杨志斌既是时任合金投资董事,又是苏州太湖、苏州美瑞的董事,并在苏州太湖、苏州美瑞调拨资金事项的子公司董事会决议中签了字,对相应的信息披露违法负有责任。同时,在2003年年报上签字的除傅忠和杨志斌外还有原董事、现任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王淑娟,以及原独立董事唐忠诚、安体富和李馨4人,该4人应对2003年年报遗漏重大关联交易的虚假陈述负责。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会决定:(一)对合金投资处以40万元罚款;(二)对傅忠处以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三)对杨志斌处以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四)对王淑娟、唐忠诚、安体富和李馨分别处以警告。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审理执行处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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