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集上市公司质量 多方入手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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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 08:06 中国证券报 | |||||||||
记者 王维波 证券市场创建伊始,监管部门就开始建立并不断完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不可否认的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不仅投资者关心的许多信息不及时披露,就是法定的信息有的公司在披露时也在打折扣。
从目前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不够及时。上市公司除了披露定期报告外,还有临时报告制度,即应对随机发生的对公司经营可能发生影响的重大事件进行及时披露。但不少公司披露往往不够及时,有的甚至在市场流传很久后才予以披露证实。而对投资者来说,这样信息的价值已经不大了。这种现象在上市公司出现并购时屡见不鲜,而在近期股改中仍然存在。 二是主动性差。一些上市公司往往是因法规强制才披露信息,而对投资者关注而法规没有规定的信息,主动披露的并不多。比如作为近期市场热点的新能源类上市公司,大多并没有主动披露其相关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普通投资者很难知道其实际竞争状况如何。 三是虚假信息仍然存在。这不仅包括编造虚假的信息,还包括故意掩盖违规的经营行为。这在违规提供担保、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操纵业绩等方面尤为严重。今年以来仍有不少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深交所对502家公司2004年度信息披露的考评结果也显示,有22家不及格。 出现这种情况虽有某些客观因素,如对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把握不准或具体工作中出现失误等,但大多数都是由于上市公司主观上的原因,主要目的就是掩盖问题,甚至谋取利益。某些公司采取“捂”或“拖”的手段就不难理解了。 如何提高上市公司运营的透明度?这看似简单的问题其实需要多方面合作,形成合力才能取得效果。 首先就是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细化所必须披露的内容,明确保密与公开的界限,特别是要加大惩处力度,大幅提高上市公司及有关人员的违规成本。从目前看,对信息披露方面的违规行为,除了交易所进行公开谴责外,没有其它惩罚措施。粗略统计,今年以来被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上市公司超过30家,但不得不承认,收效确实甚微。因此,有必要修改相关规定,除了公开谴责还要有其它惩罚措施,如罚款、取消任职资格、市场禁入,甚至与融资结合起来。这样,有了完善细致的信息披露制度,并辅以有力的罚处措施,提高公司运营透明度才能得到制度保障。 其次是要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特别是要发挥监事会和独董的监督作用。应披露的信息不披露而虚假的信息却能出笼,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密切相关。权力不受制衡,高管层行为得不到监督,结果必定会出现包括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在内的许多违法行为。近期被交易所谴责的许多公司出现的违规担保、向大股东拆借资金等行为,都没有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任由个别人作出决定。 而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其中重要一环就是充分发挥公司监事会和独董的作用。因为监事更了解上市公司的情况,独董可以从另一个视角发现问题。但目前这两个方面都没有充分发挥作用。主要原因除了体制因素外,还有大的社会环境,比如社会对独董的不作为没有足够的约束力,对监事在公司内受压制也没有形成无形的支持力。因此,要充分发挥监事及独董的作用,不仅要完善制度安排,也要从社会文化方面营造有利于其发挥作用的环境和气氛。 再次是使上市公司理解信息披露的重要意义,促其由被动转向主动。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的主体,制度强制毕竟是外部的力量,如何使其成为上市公司的主动行为是关键。上市公司应当认识到,公司是全部股东的,而不仅仅是大股东的,更不是管理层自己的,其经营应对全体股东负责。 社会股东由于远离公司,公司有义务将经营状况如实和及时地告知他们。更何况,信息披露良好也是树立公司形象的重要方面。而良好的形象是上市公司实现长远、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础。 另外,要加强外部监督特别是舆论的监督,将某些上市公司不按规定披露信息甚至编造虚假信息欺骗公众的现象,揭露出来,曝光于天下。这种力量虽然无形,但常常有着巨大的影响力,也会对不守法公司形成很大的威慑力。 可以相信,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上市公司的运营透明度将会进一步提高,投资者将会公平及时地获得真实可靠的信息,上市公司及整个证券市场的运作也将走向进一步规范。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