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证券法对发行等的规定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 05:5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次《证券法》修订,证券发行这一章的改动较大。首先,从新条文措辞的修改可能透露出对证券发行制度的转变,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由以前的核准或者审批修改为核准,是否暗示发行制度由以前审批制向核准制转变。其次,对公开发行进行了新的定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三)法律、行政法规规
证券交易对交易场所和交易方式都进行了修订,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这打破了以前只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限制,这为企业债券以及衍生工具进入银行间市场提供了可能。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突破了证券只能集中交易的单一方式,为企业债券、权证或其他衍生工具的做市商交易埋下伏笔。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这一条款为衍生工具,如股指期货等国际成熟交易方式的引入留有空间。 证券上市中主要强化了交易所的权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修改为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审核权利下放。 作者:中关村证券研发中心 徐猛 (来源:上海证券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