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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颁布办法 信贷资产证券化落地只欠税则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 05:5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北京消息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又迈过一道门槛。中国银监会近日正式发布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已经进入了最后实施阶段,产品落地仅差相关的税则。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此表示,《监管办法》适用于银监会所监管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基本涉及银监会的所有监管对象,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
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监管办法》对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规定了相应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程序,但对金融机构以其他角色参与证券化交易没有另外设限,金融机构可以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根据市场原则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

  《监管办法》并未对我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另行设限,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比如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等。

  2005年初,国务院同意由国开行和建行分别进行信贷资产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4月,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确定了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基本法律框架。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相配套的多项政策法规之一,《监管办法》就是在《试点办法》确定的法律框架之下,从市场准入、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资本要求等方面对银监会所监管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的规范。与此同时,其他有关部门也已发布或正在制定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会计处理、税收管理、交易结算、登记托管等方面的政策法规。

  该负责人同时说,办法起草小组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力求使《监管办法》在满足现阶段试点工作需要的同时,也能基本适应未来业务发展的监管需要。但在试点阶段暂时只有国开行和建行可以按照《试点办法》和《监管办法》申请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不过银监会将密切跟踪试点阶段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对相关问题做进一步研究,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应的监管制度、方法和程序,促进资产证券化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为下一步在我国金融市场扩大试点和全面推开资产证券化积极创造条件。

  作者:记者 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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