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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丰投资VS周梅森 大股东承诺的法律效力成关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0日 08:20 中国证券报

金丰投资VS周梅森大股东承诺的法律效力成关键

  记者 李良 上海报道

  金丰投资(资讯 行情 论坛)与著名作家周梅森之间的股改“交锋”在昨日达到高潮。金丰投资大股东上海地产集团昨日主动做出承诺,五年内最低出售价为出售前金丰投资最近一期公告的每股净资产,同时将向金丰投资2005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每10股转增不少于1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在该次股东大会上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这正是周梅森此前对金丰投资提出的要求。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周梅森表示,金丰投资大股东摆正自己的位置,考虑了自己的意见,也倾听了市场的声音,所表现出的诚意是令人尊敬的。不过,自己从广东一个保荐机构处得知,这个承诺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因此自己正在咨询有关律师,看看这个承诺是否有法律效力。他明确表示,如果该承诺不具备法律效力,自己仍将投反对票。即便不谈法律效力的问题,自己也还要冷静一下,看看其他股民的意见再做决定。

  这样一来,上海地产集团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顿时成为焦点。在昨天金丰投资就此召开的媒体沟通会上,金丰投资独立董事、

复旦大学教授李若山就此向记者表示,上海地产集团在限售价格上的承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也在大股东的权限范围之内。但对于资本
公积金
转增的问题,大股东可以提议,但最终还是要通过股东大会投票决定。上海地产集团副总裁沈正超则表示,地产集团此次的承诺是在非常慎重的情况下做出的,这是以地产集团的信誉作为保证,不会违反承诺。公司保荐人也表示,在承诺的问题上,保荐人将会承担一个持续督导的责任,监督大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金丰投资董事长阮人旦似乎对大股东履行承诺并不担心。他表示,大股东此次做出的承诺是非常有诚意的,大股东有充分的能力去履行承诺,也根本没有想过要违反承诺。而且,如果股改顺利通过后,大股东持有的股份也是要托管给券商的,有证券监管机构的配合监督,退一步讲,即使大股东想违反承诺,也根本不可能实现。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表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改革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当在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做出相应调整或者补充说明并公告后,申请公司

股票复牌。公司股票复牌后,不得再次调整改革方案。而根据交易所的股改指引,大股东的承诺函也是股改方案的一部分,因此,在复牌之后追加承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过一位专家指出,监管机构对股改承诺也有自己的监管措施,而这种最低限售价的承诺,往往是最容易监管的,只要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在股票交易放行上把住关口就行了,违背承诺的风险很小。

  在昨天接受采访时,周梅森也对金丰投资所做出的努力表示了理解。他认为,金丰投资能做出这样的让步的确不容易,已经很努力了,这样有助于给公司树立一个良好的,正面的形象。

  不过,尽管周梅森表达了自己的理解,金丰投资高管们对周梅森的表态仍然是高度紧张。在记者与周梅森拨通电话后,原本准备离开的阮人旦又折了回来,坐在沙发上静静的听记者与周梅森的通话,直到通话结束,了解到周梅森的态度后才肯离开。

    相关报道:作家周梅森盛赞金丰投资追加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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