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新政将有三大变化 原有的执行办法将被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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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9日 07:43 证券时报 | |||||||||
本报记者 程林 公司法、证券法修改之后,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与之衔接的新股发行、再融资的管理办法。业内人士预计,新规定可能不久就会出台,原有执行数年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将被废止。
记者就融资政策可能做何等修改的问题采访了国内多家大型保荐机构的有关负责人,他们表示,正在仔细研究有关法律的修改细节,并与有关部门密切沟通。他们认为,融资新政的变化将主要集中在三点:一是融资条款放宽;二是融资审批更为效率化、市场化;三是融资方式增多。 融资条件放宽 业内人士表示,在以往非常严格的公司财务指标上,融资新政策会有比较大的放宽。在以往规定中,公司若发行股票,必须前三年连续盈利。而新的证券法则取消了这一规定,在财务指标上只规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业内人士认为,这就为那些盈利趋势良好但未必在过去三年里连续盈利的公司开了口子。 另外,在再融资指标上,业内人士表示,按照目前的规定,若是配股,近三年净资产收益率必须在6%以上;若是增发和发行可转债,以上指标必须在10%以上。而新的政策,可能将取消这些硬性指标。 在企业规模上,我国以往法律规定“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上市则有“千人千股”的规定。而新规定将改为“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上市的条件可能将改为200人持有。 而在发行方式上,以往我国证券发行集中在公开发行上,新规定可能将放开针对非公开发行的私募形式。业内人士分析,以后的公开发行包括两个特征,一是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也就是说,新规定可能会对低于200人的非公开发行开口子。业内人士认为,这对一些小型公司、高科技公司发行股票以及吸引战略投资者等提供条件。 业内人士分析,尽管证券法并未对拟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做出严格要求,但在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具体的指标要求上,可能会对公开发行的公司要求更高,因为只有公开发行的公司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而对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可能会通过多层次市场的方式进行安排。 市场化效率化 有业内人士表示,以后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时间间隔可能将缩短。目前,申报材料,配股需间隔12个月,增发等需间隔一个会计年度,将来可能不会如此严格。而在时间效率上,目前申报新股发行或再融资项目,正常时间是一年半左右,长的要二至三年,而未来审批效率可能会提高,一年的辅导期也可能会取消。 另外,对于融资公司来说,何时再融资,融资价格多少,是否有券商同意承销等,都要由市场谈判来决定。业内人士认为,这对券商投行的市场谈判和研究开发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融资方式拓宽 以往,上市公司再融资只有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几种方式,今后可能会有多种融资形式和解决办法。业内人士进一步分析,上市公司也可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来获得发展的机会,这包括对部分公司的重组、置换及吸引战略投资者等,还可以通过认股权证、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使企业借助资本市场提高运作效率。 业内人士分析,即使融资新政在近期颁布,新的融资可能也不会立即进行,有关方面也会考虑到市场的承受能力,有关进程会循序渐进、平稳过渡。而新的更为市场化的融资政策将更有利于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吸引力。一段时间以来,国内过于严格的融资指标和过长的项目申报周期使得一些优质企业转向海外上市,而对企业规模和盈利的过分限制使得一些高成长但历史业绩一般的小公司只能去海外上市。随着新融资政策即将发布实施,可能会有更多的、更能代表国民经济发展方向的支柱企业和有潜力的公司选择在境内市场上市,整个证券市场的效率和回报将会提高。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