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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经营横空出世 金融控股如何演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 12:10 证券时报

  见习记者 林旭

  种种迹象显示,金融业的综合经营进程有望加快。日前通过的新证券法为打破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留下空间。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最近也明确表示,央行将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稳步推进金融综合经营进程。此前“十一五”规划建议中提出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为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定下了主基
调。

  那么,综合经营与“混业经营”两个概念有无不同?综合经营试点该如何推进?如何看待现有的中信、光大等金融控股集团的实践?综合经营对金融业的发展提出哪些挑战?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权威人士和金融专家。

  “综合”与“混业”有无区别

  分业与混业是一直是业内比较熟悉的提法,综合经营这一概念可谓“横空出世”,综合经营与混业经营内涵是否有所不同,对此业内存有争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认为,“混业经营与综合经营基本一样”。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发展与金融制度室主任易宪容也表示,综合经营与混业经营没有实质不同。综合经营的提出,主要是为了与现行法律不相冲突,因为根据商业银行法,我国目前还是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法律制度。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代表两种不同的金融制度。

  而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

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则认为,二者内涵有很大不同,综合经营比混业经营更科学。这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对风险的处理和过滤机制不同。混业经营是多种业务交叉在一起,没有防火墙,使风险在金融体系内部内生化。而综合经营则必须建立一整套防火墙,从制度、技术和产品三个层面,对风险做了有效隔离;其二,业务层面也有不同。随着金融业发展,金融产品多样化,综合经营除技术产品外,还涵盖了混业经营中没有的衍生产品。

  易宪容指出,目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都实行综合经营的金融制度,综合经营代替分业经营是大势所趋。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也表示,目前,已有部分综合性的海外金融集团通过各种渠道大举入境,分别进入我国保险、证券、银行等金融领域,甚至实业投资领域。对中国金融机构的经营形成巨大压力,给我国分业经营政策带来很大冲击。

  但夏斌同时也认为,我国目前根本改变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的条件还不充分成熟。目前的金融控股集团只是跨行业投资,最多只是间接的综合经营,与现行法律并不冲突。易宪容也认为,在整个金融体系规则和法律制度都很缺乏的现状下,过早全面推行综合经营会有系统风险。

  综合经营推进路径如何选择

  未来我国综合经营采取何种形式推进,业内颇为关注。

  易宪容表示,国外金融业的几种综合经营模式各有侧重。德国模式是以银行为主导,银行全面经营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美国模式则是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控股公司经营各类金融业务,目前光大、中信更多是借鉴美国模式。实业介入则与日本的银行业与产业相交叉的模式类似。易宪容认为模式本身没有优劣之分,综合经营试点采取何种模式,主要取决于金融机构自身适合哪种模式。

  吴晓求分析说,在国外的综合经营中,以银行为母体的模式发展比较快。德国特点是以商业银行为服务主体,美国更多是由投资银行为母体开展综合经营,提供高端的金融创新服务,如摩根斯坦利、高盛等。

  未来我国以何种形式实现综合经营?吴晓求指出,目前我国三种形式都有存在,比较多的是从金融控股公司开始,逐渐向不同领域延伸,既有商业银行业务,也有保险、证券、信托业务,也有其他金融租赁业务,比如中信、海尔都在尝试。他认为,目前商业银行虽然受到商业银行法限制,但未来综合经营必然会在商业银行推广,比如中央汇金公司继注资银行后,已经开始注资证券公司。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除了传统的商业银行服务外,已经开始向资产管理服务延生,未来还会介入某些投资银行服务,包括财务顾问、并购、融资服务等新兴服务,其中最重要的是基于风险管理的资产增值服务。

  夏斌指出,目前中国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主要体现为金融集团控股下的间接综合经营和三大传统金融业务之外的资产管理业务。夏斌认为,首先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仍应严格遵守“分业经营”的原则。其次,根据我国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有关部门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通过渐进性方式逐步实现综合经营。

  监管体系面临挑战

  专家们预计,尽管综合经营仍然只是试点,仍将不可避免地加剧金融业竞争,促进金融创新,提高金融业的效率和

竞争力,未来金融业即将面临一场重新洗牌。但专家更对现有金融监管水平下综合经营可能导致的风险表示担忧,综合经营已经对我国现有监管体系提出了现实的挑战。

  夏斌认为,对金融机构来讲,综合经营所带来的挑战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利益主体增多、透明度降低、内部控制的难度和成本加大;二是风险管理的难度和成本加大;三是资源整合难度加大。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表示,必须防范综合经营带来的关联交易、风险传递、利益冲突等问题。只有在监管水平跟上的前提下,金融业的综合经营才能带来更多的正面效应,否则将可能导致过度投机、风险失控、市场过热等现象。

  夏斌表示,国际经验表明行业监管是综合监管的基础,因此有必要坚持一个时期的分业监管,进一步提高监管部门对各行业的监管能力。同时,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安排也应做出适当调整,在坚持分业监管的前提下,视金融业务的发展情况,局部择机走向功能性综合监管,即根据金融体系的不同职能分工,而不是按机构划分进行监管。

  夏斌建议,尽快制定对金融控股集团监管的相关制度;尽快统一各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游戏规则;尽快建立分层次的监管协调平台,防止金融监管制度出现阶段性的不适应金融业发展的问题出现,同时要建立三种机制,包括金融危机处置协调机制;金融业务、产品创新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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