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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布指导意见 煤热价格实行联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 07:51 中国证券报

  记者王子芳尹涛 北京报道

  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成功实施半年后,国家发改委效仿前法,昨日出台煤热价格联动政策。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出
,当煤炭到厂价格变化超过10%后,则相应调整热力出厂价格,但热源生产企业要消化10-30%的煤价上涨因素。煤热价格联动周期不少于一年,如本周期内煤价变动幅度未达到10%,则下一周期累计计算。

  此外,热力销售价格则与出厂价格联动,上调居民采暖用热价格应依法召开听证会,并对低收入居民采取适当的保障措施。《意见》还表示,实施煤热价格联动后,各地政府对热力企业原有的补贴额度原则上不得减少。

  《意见》指出,热源生产企业消化上涨因素的具体比例,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当煤价下降时,按消化上涨因素的同等比例,核减热价下调幅度。此规定,也适用于尚未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的热源生产单位。出厂价格变化后,在热力管网输送价格保持稳定的基础上,适当调整销售价格。

  热价分为热力出厂价格、管网输送价格和销售价格。(详细报道见A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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