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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观察:控股股东再难“老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 15:17 金羊网-羊城晚报

  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大笔资金迟迟不予归还,上市公司上市后业绩立即发生“变脸”,上市公司一毛不拔……上述普遍存在于上市公司中的种种怪现象一直为投资者所诟病、针砭,但是,这些问题却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市场信心严重受损,用脚投票便成为近年来不少投资者的不二选择。这已经危害到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从国务院日前批转中国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26条”中可以看出,管理层已经下决心着手在这方面有所作为。

  去年2月,国务院发布“国九条”,明确指出“上市公司的质量是

证券市场投资价值的源泉”。这次国务院转发
证监会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26条意见,跟“国九条”精神正是一脉相承。

  这“26条意见”让市场感受到的最直接和明显的利好在于,它对市场一直痛恨的“老赖”控股股东提出了归还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明确及严格的时间表———大股东占款须在2006年年底前偿还完毕的严格规定;对于拒不还款的,还提出了惩戒措施。

  “26条意见”提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向上市公司借款、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各种名目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对已经侵占的资金,控股股东尤其是国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现金清偿、红利抵债、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加快偿还速度,务必在2006年年底前偿还完毕。

  一手硬还要一手软。

  为了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26条意见”在上市公司再融资方面给予回应,明确提出,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相关制度,增加融资品种,简化核准程序;要进一步完善股份代办转让系统,健全多层次

资本市场体系和不同层次市场间的准入、退出机制,发挥资本市场优胜劣汰功能,满足不同企业的融资需求;积极培育公司债券市场,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

  在这次出台的意见中,还值得一提的是,对地方政府也布置了当前的和长远的四个方面的“任务”,其中一条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处置本地区上市公司风险的责任,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风险处置应急机制,对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组织实施托管。作为上市公司的最大出资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政府责无旁贷。特别是上市公司风险处置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还是一个关系社会稳定的问题,更不可能离开政府的引导和必要管理。

  本报记者 严丽梅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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