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权证交易价格涨跌幅限制计算方法说明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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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 08:07 中国证券报 | |||||||||
各会员单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权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按下列公式计算: “权证涨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当日涨幅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
权证跌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标的证券当日跌幅价格)×125%×行权比例。 当计算结果小于等于零时,权证跌幅价格为零。” 公式应用中,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一、“标的证券当日涨幅价格”、“标的证券当日跌幅价格”是指标的证券的当日涨跌幅限制的最高、最低价; 二、在计算价格时,每一步计算结果,需先四舍五入至最小价格单位。 以权证“宝钢JTB1”上市首日(8月22日)涨幅价格为例:宝钢JTB1(580000)的保荐机构提供的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在前收盘价格处显示)为0.688元;标的证券G宝钢(600019)的前收盘价格为4.62元,涨跌幅限制为10%,行权比例为1。 标的证券当日涨幅价格 =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1+10%)=4.62×1.1 =5.082元 =5.08(计算结果先四舍五入至最小价格单位)因此: 宝钢JTB1的涨幅限制价格 =0.688+(5.08-4.62)×125%×1 =1.263元 特此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