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情况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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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 08:07 中国证券报 | |||||||||
股票简称:乐山电力 一、公司诉四川峨边林河集团电力有限公司因供电合同纠纷给公司带来损失613万元一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04年9月1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告),诉讼过程中,公司申请追加公司供电分公司为共同原告。因四川峨边林河集团电力有限公司、四川省峨边大堡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供电分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详见公司2005年7月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告),判决结果对本案的诉讼进展有实质影响。近日,公司和公司供电分公司向四川省乐山市
该裁定对公司当期利润无影响。 备查文件: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乐民初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占85.75%权益)为四川省交大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向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500万元提供担保(详见公司2004年3月2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告),乐山市商业银行依合同约定,于2005年6月扣划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在该行的2500万元存款,用于替四川省交大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偿还该笔借款。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7月12日以追索借款担保款纠纷一案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四川省交大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乐山市商业银行3500万股股权,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乐民初字第30号受理通知书受理了此案,并作出[2005]乐民初字第30号裁定书,冻结了四川省交大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在乐山市商业银行3500万股股权。 本诉讼事项预计对公司当期利润无影响,对期后利润有无影响,要法院判决后才能确定。 备查文件: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乐民初字第30号受理通知书和[2005]乐民初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