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股权分置时代 并购重组期待法律完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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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 07:50 中国证券报 | |||||||||
(记者 陶邀) 昨日有消息称,《证券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目前进入冲刺阶段,若无特殊情况,可望下月与《公司法(修订草案)》一道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三审最迟将在年底前完成。作为股市发挥经济结构调整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的关键形式,并购重组也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后股权分置时代”的并购对法律提出了哪些新要求?记者就此采访了并购公
“后股权分置时代”,是指股权分置改革开始之后到全流通之前这样一段时期。费国平表示,在股权分置条件下,一般的企业没有机会,而上市公司也没有内在的激励去利用资本市场的杠杆和资本运作的平台进行快速扩张,解决股权分置之后,更多的企业获得了机会。现行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是全流通下的法律,然而随着股改的完成,为推动并购重组,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监管法律应为并购重组创造或者预留更多空间。股改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并购面临不少新问题。例如,随着《公司法》中关于并购的限制性规定被修正,控制权的争夺将逐步变得频繁,代理权征集(委托书收购)、二级市场上竞价收购等手段都可能使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受到威胁。股改后,控股股东的控股比例都不同程度地下降,大股东控股比例相对较低的,将可能遭受来自证券市场的收购威胁。对于股权相对分散的公司(尤其是三无概念公司)的管理层来说,如何在事前制定反收购预防措施(如驱鲨条款,毒丸术)、在敌意收购发生时制定反收购措施(如寻求白衣骑士)已经成为现实问题。对于并购方而言,随着更多的收购和反收购方式的出现,也需要有充分的智慧应对目标公司的反收购措施。这些都需要法律制度的约束和保障。 费国平表示,具体而言,新环境下法律法规需要作出以下完善: 放宽股权投资限制。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不包括股权出资;转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50%。这一限制使得并购的运作空间比较狭窄,大规模地整合资源以及以小博大、优化配置的能力被严重削弱。将这些股权解冻,将会极大地激活股权交易,方便并购的实施。 确立反收购制度。我国法律对涉及上市公司收购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对反收购行为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制。迄今为止,包括《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公司法》、《证券法》在内的规范企业行为与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都没有涉及到上市公司的反收购规制问题。《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5、20、31、32、33、45、57条对反收购行为有原则性的规制,但对于目标公司可以采用的其他措施以及目标公司进行反收购的权利仍然没有具体规范,而这些都需要法律尽快明确。 国资管理制度应当更加尊重市场规律,为证券市场的资源流动创造平等的空间。国有股和非国有股的关系问题不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就不能真正得以解决,完全市场化的并购就不能发生。因此,国资管理制度应尊重市场规律,对非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以及非外资的并购,不应再制造新的特殊安排,否则只会造成新的“分置”。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