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债权及保证金收购实施办法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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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 05:12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为进一步落实被处置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发布通知,就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根据《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及《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通知提出,客户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无论是否有过交易记录,如委托理财资金未独立存放,与被处置证券公司其他资金混同使用,则认定委托理
此次公布的《实施办法》对个人委托理财、信托、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认定,个人与机构债权的甄别等均作了细化。通知要求以“谁集资、谁负责”为基础,严肃处理集资机构的违法行为,追究集资机构和证券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证券时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