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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上法律界积极建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 02:30 新闻晨报

  《中国证券报》昨日报道,今年4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可望下月提交二审,并最迟在年内完成三审。而在有关部门近期举行的一系列征求意见会上,对于如何完善修订草案中的规定,沪上法律界人士纷纷提出了自己的真知灼见。

  建议一投资者保护落到实处

  [草案摘要]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该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和其他依法出具的资金组成;明确了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后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规定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虚假陈述行为人及其保荐人因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上市公司收购行为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说法]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有关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措施应该落到实处。首先,应建立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该协会的主要功能是在发生利益纠纷时代表中小投资者说话和行动,并代表中小投资者群体起诉欺诈行为人。其次,应建立投资者权益保障基金。该基金不同于投资者保护基金,它是发生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时对投资者损失的补偿与救济措施,其来源可以包括新股网上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新股审核费、违法违规公司的罚款、上市公司交纳的信用保证金等,该基金与交易所风险基金、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风险基金及投资者保护基金一起构成风险基金系列。第三,建立证券市场保险制度。在发生欺诈行为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时,部分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明确集团诉讼或仲裁制度。

  建议二不应束缚券商手脚

  [草案摘要]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的比例等作出规定,证券公司应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临管机构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内控、资产价值状况进行审计或评估。

  [专家说法]华东政法学院罗培新教授:草案赋予了监管层比以往更多的权力,一些甚至是准司法权,这些权力大部分针对券商,说明管理层对券商自治缺乏信心。但是,去年7月1日正式生效的《行政许可法》简化了行政审批,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行政机关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修订草案中很多条款都有违这一精神,证监会实际上承担了大量的券商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事务,如审批券商章程、随时检查券商财务报表和内控机制、责令券商的股东出局或限制其股东权利等,这已远远超过了《公司法》的规定。

  建议三发行失败责任到人

  [草案摘要]证券发行采用代销方式,向投资者出售的证券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证券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认购人。

  [专家说法]上海交通大学李明良教授:《证券法》修订草案规定了证券发行失败时发行人的返还义务。然而,如果发行人不返还应如何处理?以及返还额被承销商挪用怎么办?因此建议不仅由发行人承担责任,其他有过错方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议四衍生品种应慎待之

  [草案摘要]允许证券衍生品种上市交易。

  [专家说法]华东政法学院唐波副教授:修订草案把衍生品种放进去,又没有明确具体规定,这样反而不好。因为衍生品种种类繁多,并且有许多是期货性质的。在市场还不成熟的情况下,把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扯在一起会造成极大的混乱。即使以此作为超前打算,一旦开放证券衍生产品,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会同时发展,这与《证券法》重点规范场内交易的精神相违背。作者:晨报记者华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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