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订草案有望下月二审,三审年内完成 公司法有关证券条文将移入证券法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 07:47 中国证券报 | |||||||||
○二审稿主要的变化是,更加充分考虑与《公司法》的协调、衔接。 《公司法》有关证券方面的条文将移入《证券法》○将进一步明确证券衍生品种发行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证券法》原则制定○将增加“禁止各种传播媒介对上市公司的单支股票进行评价、推介”的规定
记者钟正 北京报道 经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目前进入冲刺阶段。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若无特殊情况,《证券法(修订草案)》可望下月与《公司法(修订草案)》一道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三审最迟将在年底前完成。 现在业界的主流意见是:“《证券法(修订草案)》要抓紧审议,出台时间宜早不宜迟。最好与《公司法》修改同步进行、同时出台,形成配套之势。” 熟悉我国立法工作的专家指出,一部法律的二审稿非常重要,因为这是充分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后,对一审稿的进一步完善,最后表决通过的三审稿基本以此为基础。 从目前的情况看,《证券法(修订草案)》的二审稿完全继承了一审稿的指导思想、修订的主要问题。与一审稿相比最大的变化是,二审稿充分考虑了与《公司法》修改的协调、衔接。 在《证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中,对“分业经营和管理”、“现货交易”、“融资融券”、“禁止国企炒股”和“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等条款的修订,成为各方普遍关注的重点。据悉,二审稿对上述5个问题的修改,基本沿袭了一审稿的做法,仅在个别字句表述上略有变动: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下转A04版)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