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评议)物权法能承载多少期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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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3日 11:34 中国证券报 | |||||||||
《物权法》审议稿的每一次修订,都会引起舆情的热烈关注。法律尚未通过,成效已经出来。 《物权法》其实是一部技术性很强,也相对较抽象的法律。也许人们有太多急迫的要求了,总赋予或者希望《物权法》能解决更多更具体的问题。于是在关于《物权法》的一些争论中,理论诉求与现实诉求构成了一种立法的矛盾。一方面法学家和立法者们希望弄出一
这些想法都有很大的合理性,使立法者和民法学者们必须迁就妥协。譬如小区的绿地、车库该归谁所有,居民能否在农村购买宅基地,甚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领导人导致资产流失怎么办,征地、拆迁补偿不到位又怎么办等。《物权法》对此可以照单全收,但却可能因此伤害《物权法》的稳定性和理论体系的完整。 虽然《物权法》对保护私有财产权的确有深远意义,也是我们缺乏的,但它的意义仍然被夸大了。这种夸大含有一种危险的暗示,一个遥远的例子就是罗马法。学者们对《物权法》乃至民法典的制定,背后都怀着一种仰慕罗马法的情结。但罗马法后来的悲剧恰恰来自这种对私法的过分夸大。 对国家权力而言,私法仅仅是一个被容许的事实,而不是一个针对权力的戒条。如果市民社会是一块草坪,那么《物权法》回答的是能否种草,怎样种草,草坪可以发展到多大。但惟有公法才能成为草坪周围的栏杆。没有私法,不能发展出成熟的草坪。但只有私法没有宪法如罗马帝国,草坪仍然可能被任意践踏。 只有《宪法》和《行政法》才构成针对权力的戒条,才能为私法内的自由举行成年仪式,真正防止我们的财产权被侵犯。但这恰恰是当初罗马帝国所缺乏的。当不受限制的皇权日益膨胀,一度辉煌的罗马私法很快便被吞没,罗马也不可避免地走向衰落。那种过分强调靠《民法》的发展,靠《物权法》等私法的成熟就可以保障产权和契约自由的法律实证主义观点,其实是幼稚的。 财产权和契约自由一样,不可能独自存活于私法内部。人类法治进步的历史,就是以公法保卫私法的历史。这也是英美法系不对公法私法作刻意区分的缘故。只有当权力被有效制衡,被法律捆绑,只有当财产和契约的概念从私法进入公法,从物权走向人权,成为凌驾于国家权力之先的一个初始来源,一个自由的、生生不息的私人财产的空间才可能如鱼入大海、鸢飞蓝天。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