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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如何不成为“空头支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 07:43 中国证券报

  尽管证券业协会昨日一纸《通知》,要求保荐机构督导“股改”承诺的履行,但投资者和专家认为,仅此还不足以保障承诺的如期兑现——

  记者钟华

  “承诺”这个话题,贯穿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始终。从第一批试点的破冰之旅,到第二
批42家试点的全部亮相,每家公司都推出了一大堆承诺:有承诺禁售期,有承诺最低持股比例,有承诺以某一价格回购股票……

  有承诺就要兑现,这本不该成为一个问题。但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阶段,诚信文化与诚信制度尚未确立,这个问题就有必要提出来,引起人们的警觉。

  承诺可不可信

  其实,承诺的兑现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愿不愿意兑现;一是有没有能力兑现。

  有的上市公司在做出承诺时,可能就没有想过去认真履行自己的诺言。当农产品的方案公布之后,不少上市公司就有援引之意。在某地一次股权分置改革讨论会上,有一家基本面不算好的上市公司向监管人士试探口风:如果农产品无法履行以既定的价格收购的承诺,会有什么处罚吗?言下之意是,如果没有什么处罚,本公司也想效仿,承诺了事。对此,监管人士当场严正回复:如果公司无法履行却要承诺,面临的结局有二:一是公司将面临诉讼风险;二是这种行为将极大地破坏公司的品牌和形象。

  面对非流通股大股东一系列保证书式的承诺,一位投资者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忧虑,如果发生人事变动或者出现其他问题,大股东不认账,那么中小股民也并没有什么办法,更何况现在不少上市公司没有什么信誉可言。

  更有市场人士指出,如果上市公司有意进行一些内幕操作,就有可能在股价下跌到一定程度时,以内幕交易的方式提高股价,以逃避当初在一定价位回购股票的承诺。

  这些虽有些极而言之,但提出的问题却不能不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如何未雨绸缪,防范某些上市公司的侥幸心态,先作承诺以求股改方案过关了事,事后却不愿或无法兑现,就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承诺兑现还需制度保驾

  中国证券业协会昨天公布的《关于保荐机构从事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要求:“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及其非流通股股东履行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承诺的有关义务”,“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违反本通知的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将追究其执业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分析人士认为,应该说,协会的这一《通知》为承诺的兑现增加了一道安全网,但是,这道安全网并不够牢固。因为《通知》仅仅是对保荐人作出要求,而保荐人又拿什么来督导上市公司及其非流通股股东呢?所以说,《通知》的效力有限。

  有鉴于此,一些专家主张,除了事后的法律诉讼等救济手段之外,在当前情况下,极有必要由监管部门出台相应的规章,硬性要求上市公司及其非流通股股东必须履行承诺,从而保护流通股股东权益,推动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进行。

  华东政法学院的证券法律专家吴弘教授说,现在这些非流通股大股东所作出的承诺,与以前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称“不存在虚假陈述”的承诺一样,能否履行完全取决于其自身的诚信度,如果没有制度保障,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性的约束力,极有可能会沦为一纸空文。

  吴弘建议,监管部门有必要对这些承诺的兑现出台配套制度。比如说,明确要求非流通股股东为履行承诺,要以一定的股权或资产作抵押;同时,明确规定,一旦出现不能兑现承诺的情况时,作出承诺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他认为,通过这种强制性的监管要求,既可以逼着已作出承诺的非流通股股东履行诺言,又可以对那些实力不强的非流通股股东起威慑作用,使之不敢轻言承诺。

  在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文志律师看来,另外一种解决方式是,在改革方案表决之前,如果流通股股东对非流通股股东履行承诺的诚意或能力不放心,可以与之“讨价还价”,要求大股东拿出一部分资产或股票作抵押,或者拨出一部分现金划到专门账户中,用于保证承诺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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