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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水平应体现奖罚原则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 12:00 证券时报

  □何宽华

  昨天,有一个投资者问我,有一家*ST公司,股价比净资产低,大股东还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应如何制定股权分置方案?我想了很久,觉得有些难度。原因何在呢?按照现在流行的总市值不变法,甚至可以得出非流通股股东不需要支付对价的结论出来。这显然是不能为投资者所接受的。

  我认为像这样的公司,沦落到*ST的地步,非流通股股东往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现在要搞股权分置了,如果不去看公司的发展历史,不考虑公司业绩,就以现在的水平来确定流通股股东的成本,测算对价水平,得出的结果必然是荒谬的。这样做只能使股权分置改革陷入误区,使得好人心痛,坏人窃笑了。

  一种好的制度,应体现奖优罚劣的目的,才能使整个组织进入一种良性循环。如果反过来,只能使整个组织陷入怠惰,甚至摧毁整个组织。对股权分置改革而言也不例外。可是我们看到,现在有些舆论提倡互相攀比对价水平,忽略对价水平与公司质地的关系,现在的流行方案也未对公司的历史表现进行分析,不认真研究过公司的真正质地和未来发展前景。这种做法,其实是一种不分好坏的做法。

  试想,如果有A、B两个公司,A公司历史上数度融资,每次拿钱不少,融资的价格均远高于现在的市场价格,现在股价低于净资产了,B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各种手段掏空上市公司,将上市公司弄到业绩平平甚至ST了,现在股价跌破每股净资产值。若只看现在,这两家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都难以支付太多的对价,但如考虑历史,其方案就值得进一步斟酌了。清华同方(资讯 行情 论坛)之所以被否决,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因为其历史上股价大幅下滑,业绩一日不如一日,前景也不明朗。其对价虽然看上去不错,但投资者还是不会忘记历史留下的心头之痛。

  又譬如,一家公司上市以来股票价格表现一直良好,公司业绩稳步提升,发展前景也不错,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也一直支持上市公司发展,不但未占用上市公司资源,还不断向上市公司投入优质资产,现在的股价远高于净资产。可是按照现在流行的算法,非流通股股东应支付的对价水平还要高于A公司和B公司。这种做法到底是否公平,一目了然。

  由于现实的原因,对历史进行补偿存在操作上的困难,但我们在设计对价方案的时候切不可因此忽视历史。对价方案应体现出奖优罚劣原则,对有贡献的非流通股股东我们应予以承认,对劣迹累累的非流通股股东也应给予惩罚,只有如此,才能树立起正确的理念,促进整个市场的良性发展。

  (作者单位:广发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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