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上交所深交所最新权证管理暂行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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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 10:47 证券日报 | |||||||||
与一月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有九点不同—— (记者 文风)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天相投资的一份研究报
一、严格了权证的上市条件 《暂行办法》规定权证的标的股票最近20个交易日流通市值不低于30亿元,最近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计换手率在25%以上,流通股份不低于3亿股,而在征求意见稿中,最近20个交易日流通市值为不低于10亿元,最近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计换手率在25%以上,流通股份为不低于2亿股。严格限制股票的规模、流动性,将减少权证价格异常波动和市场操纵的可能性,能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 二、放宽了权证的存续期间 《暂行办法》规定权证存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而在征求意见稿中存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 三、增加了信用担保作为履约担保方式 在担保方面,除了通过专用帐户提供并维持足够数量的标的证券或现金,作为履约担保外,还应提供经本所认可的机构作为履约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四、适当缩小了权证的涨跌幅度 权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在征求意见稿中,不是125%,而是150%。 五、明确了权证的信息披露和市场监管措施 《暂行办法》中对权证的信息披露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例如发行人应当在权证存续期满前至少7个工作日发布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以及发行人应于权证终止上市后2个工作日内刊登权证终止上市公告等。 六、细化了违规的处罚措施 对于权证的发行和交易中,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进行了详细的表述。 七、取消中小板股票的特殊化,中小板股票都不符合发行权证的资格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曾放宽了对中小板股票的规模、流动性的限制,但在《暂行办法》中,取消了特殊化,这也预示着中小板的股票都不能发行权证。 八、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 《暂行办法》中还规定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这将防范权证存续期满前价格的异常波动,有效地保护投资者权益。《暂行办法》中并没有规定标的证券必须是股票,还可以是其他证券,这也为指数权证提供了政策前提。 九、两所发布的《暂行办法》唯一区别在于权证行权的申报数量 两所发布的《暂行办法》基本相同,唯一区别在于上证所《暂行办法》规定,“权证行权的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而深交所《暂行办法》允许零碎数量的权证可以行权。 按《暂行办法》中的以下三个条件来对沪、深两市的所有股票进行挑选,共28家公司进入符合发行权证的股票池: 一、最近20个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30亿元; 二、最近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计换手率在25%以上; 三、流通股股本不低于3亿股。 此《暂行办法》的推出,天相投资认为主要有以下四点意义: 一、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市场化对价工具; 二、对于解决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问题,也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金融衍生品的创新上向前迈了一大步,为其他创新奠定基础; 四、《暂行办法》中定义权证的交易方式为T+0这也是交易方式的一种改革。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