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焦点透视 > 正文
 

药价新政抖动利益链条 降价组合拳欲祛药价虚火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 08:07 中国证券报

  编者按:

  7月14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并要求于2005年8月1日起实施。发改委新旧药品定价目录最根本的区别是非处方药(OTC)的定价权下放到省级物价部门,而且省级物价部门对非处方药定价有全部话语权,中央不再对非处方药的价格给予任何指导。

  由于药价是关系企业效益的关键因素之一,故国家对药品价格制定权限的重新划分,势必影响到企业的药品定价、报价、销售等行为,并最终影响到企业的效益。因此,新目录的出台,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在此,我们特邀资深行业研究员对新目录进行解读,并在第一时间采访了相关上市公司,希望能为投资者把脉产业走向提供参考。

  记者牛洪军

  为了抑制药价虚高,祛除药价虚火,近期有关部门正在酝酿并推出了多项政策。继国家发改委在今年4月5日发布通知,要求贯彻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有效限制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和包装材料不同而产生的药价虚高后,发改委近日又公布了新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将所有非处方药(OTC)品种的价格管理权限由国家发改委下放到省级部门,以求使OTC市场公开竞争。

  相对而言,上述政策只是医药行业祛除药价虚火的小措施。据记者最新了解,国家发改委还拟对进入医保目录的16个抗感染药物和6个新品种启动大幅降价,而卫生部也拟取消医院药品15%加价的“四降一升”措施。

  此外,为对药价进行综合评估,解决当前存在的药品定价不合理问题,国家发改委目前正在筹备成立专门的国家药品定价中心,负责药品价格核定,抑制药价虚高。

  协会上书难阻OTC定价权下放

  7月14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新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对政府制定价格药品范围、形式和权限进行了调整,并将于8月1日起正式执行。

  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药品品种应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纳入政府制定价格范围的药品,除少数特殊品种实行政府定价,不允许企业自行调整价格外,其他药品均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经营者可以此为基础,根据市场竞争情况降价销售,降价幅度不限。报销药品,中央负责制定其中的处方药价格,地方负责制定非处方药价格。中央制定价格药品,属于政府指导价的,允许地方根据本地实际购销等情况,本着有利于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降低在本地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

  据悉,修订后的政府制定价格药品目录,品种数量由原来的1500种左右扩大到2400种左右。除医保目录确定的2100种报销药品外,还有麻醉类、精神类、免疫类和计划避孕药具等约300种药品。

  新旧版本的定价目录政策最根本的区别是非处方药的定价权下放到省级物价部门,中央不再对非处方药的价格给予任何指导。这一政策出台前,就遭到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的坚决反对。

  今年6月底,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组织相关企业召开座谈会,经与哈药总厂、拜耳、杨森等十余家非处方药重点生产企业的代表商议后,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向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提交了《关于改变非处方药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紧急报告》。

  《报告》认为,非处方药的定价权下放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包括串货现象增多、加重企业负担、因为地方保护主义造成价格歧视以及政府的重复无效劳动增加等等。并建议,OTC定价权参照国家目前对于乙类OTC品种管理模式的经验,由产地物价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价格,上报国家发改委,由国家发改委在综合各方意见后发布国家指导价格,然后各省物价部门在国家指导价的幅度内进行调整定价。

  对此,有些专家并不认同。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陶剑虹认为,OTC定价权下放、市场相对开放,绝对是件好事。发改委这样做是希望OTC市场能公开竞争,让流通领域货比三家,从而抑制药品价格虚高现象。

  另有业内专家指出,国家发改委将OTC定价权下放也是出于综合考虑。首先,国家发改委把相对简单、不涉及太多专利的OTC定价权下放到省级物价部门,是对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一种合理分工。其次,借助地方发改委对产地辖区企业的了解,制定更切实的OTC价格,从而抑制药价虚高,这可能是国家发改委的另一改革初衷,但效果究竟如何仍有待检验。

  药品降价风暴正在酝酿

  5月初,有消息称国家发改委拟对进入医保目录的16个抗感染药物和6个新品种启动降价,平均降幅在60%以上,个别降幅将达到93%。若方案启动,则药品降价幅度将创历次降价新高。

  由于降价涉及的22个品种中,主要以高档头孢类药品为主,这些产品在临床应用量非常大,是大部分抗生素企业的主要利润来源,若平均降价60%,对国内抗生素制药企业产生的不利影响将不会小。

  对此,医药协会首先说“不”。5月中旬,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等4家中字头医药协会会同20家省级医药协会在天津召开两次会议后,起草了《标本兼治才能解决看病贵》上书国务院,希望全面看待看病贵问题,在综合治理的基础上要求两点:一是药品降幅不能太大;二是仿制药和过了专利期的原研药,内、外资生产的药品降价幅度应一致。

  由于本次降价品种临床应用广泛、降价幅度大,涉及相关利益主体多等原因,政策迟迟没有出台。先是传5月底实施,后又传推迟至6月中旬,但直至今日仍未出台。

  记者则从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获得最新消息,国家发改委正在和医药协会及医药企业进行沟通,但政策出台不会拖得太久。

  由于抗生素降价政策迟迟未出台,部分企业的生产经营已受到影响。鲁抗医药有关人士表示,目前,下游经销商、客户对政策走向持观望态度,已开始影响到公司药品销售。希望有关降价政策措施能够尽快出台,以便企业及早做出调整,减小经营风险。

  除国家发改委着手治理药价虚高问题外,卫生部目前也在酝酿取消备受指责的医院药品加成。5月24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表示,卫生部目前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医院经济补偿政策,改变“以药养医”机制,其中包括降低虚高药价、取消药品15%加价、减少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用、降低高值耗材费用、提升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和服务价值。这“四降一升”措施的最终目标是,改变医院“以药养医”机制,既减轻患者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又保证医院的正常运转。

  由于目前医院通过药品加价获得的收入占到了整个医院收入的50%-70%,而国家公共财政对医疗投入近年不断呈下降趋势,因此,取消医院药品加成会涉及到医院的重新定位、生存发展、政府投资等综合问题。业内专家指出,在目前医疗体制和医药流通体制改革滞后的背景下,单纯取消医院药品加成具有一定难度,需要有一些相关措施配套,且需要时间磨合。

  专家指出,上述措施能有效抑制药价虚高,但在流通环节过长,参与利益分配的主体过多的情况下,不可能完全祛除药价虚火。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医药价格问题,还需要医疗、医药流通、医保等多方面改革同步进行,这一过程任重道远。

  发改委药品定价目录政策新旧对比

  旧新

  主要是按甲类、乙类药品区分。医保目录内的甲 主要是按处方药、非处方药区分。处方药(包括未列入

  类药品全部由国家定价,乙类药品则由政府定 《医保目录》的剂型)由国家定价,非处方药、双跨药、

  定价原则

  一个指导价格,然后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可以 各地调剂进入地方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品种由省、自

  有5%的价格浮动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

  1、 处方药(含西药和中成药,包括未列入《医保目

  1、 医保目录内的甲类药品最高零售价;

  录》的剂型);

  2、 医保目录内的乙类药品政府指导价;

  2、 《医保目录》以外的麻醉药品(包括按麻醉药品管

  3、 《医保目录》以外的麻醉药品(包括按麻醉

  国家发改委定理的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按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并

  定 药品管理的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按国家指令

  价药品 由国家统一收购的避孕药具和计划免疫药品、处于中

  价 性计划生产并由国家统一收购的避孕药具和计

  国药品物质专利保护期内的药品;

  范 划免疫药品、处于中国药品物质专利保护期内

  3、 《医保目录》以外的血液制品(指各种人血浆蛋白

  围 的药品

  制品)

  1、 非处方药、双跨药、各地调剂进入地方医疗保险

  省级物价部分报销范围的品种;

  1、医保目录内的乙类药品最高零售价;

  定价药品 2、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批发价格、零售价格;

  3、 医院制剂、《医保目录》所列民族药和中药饮片

  定 1、 甲类药品450种(西药315种,中成药135种);

  1、 处方药1561种(西药1029种,中成药532种);

  价 国家发改委定 2、 乙类药品1400种 (西药712种,中成药688

  2、 麻、精、计免、计生、专利药

  药 价药品种);以上两项合计1850种;

  3、 血液制品

  品 3、 麻、精、计免、计生、专利药

  数 省级物价部分

  1、 乙类药品1400种(西药712种,中成药688种)1、 非处方药563种(西药233种,中成药330种)

  目 定价药品

  1、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避孕药具、计划

  定1、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避孕药具、计划免疫药

  国家发改委定 免疫药品为出厂(口岸)价;

  价品为出厂(口岸)价;

  价药品2、 其他药品为最高零售价(甲类)、政府指导

  形2、 其他药品为最高零售价(处方药)

  价(乙类)

  式

  省级物价部分 1、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为批发价、零售价;1、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为批发价、零售价;

  定价药品 2、其他药品为最高零售价(乙类)2、 其他药品为最高零售价(非处方药)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