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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公告(第二号)债权登记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 07:43 中国证券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委托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立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的决定》(证监函[2005]179号),2005年7月20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组织成立了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闽发证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清算组对外代表闽发证券行使公司权力,并负责闽发证券债权债务清理等相关清算工作。为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债权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主体

  凡因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而对闽发证券享有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托管经营期间未进行登记的,在清算期间均可继续申报债权。

  已于2004年10月26日至2005年1月25日期间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经营组申报债权的个人和机构,本次不必再行申报。原债权申报业已登记在册,并继续有效。

  二、债权登记机构

  清算组负责所有债权申报的登记工作。

  三、债权登记时间

  债权登记时间为2005年7月20日至2005年10月20日,期限三个月。

  四、登记地点

  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8楼,闽发证券公司总部。

  五、债权登记程序及所需提交的资料

  (一)领取并填写《债权登记申报表》

  债权人可到登记地点领取《债权登记申报表》,也可从闽发证券网站(www.m f z q .c o m .c n )下载《债权登记申报表》,并按格式要求填写。

  (二)申报登记

  1、个人债权人申报、登记债权,须携带以下资料:

  (1)个人债权人有效身份证件的正本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还须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的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经债权人或代理人亲笔签名的《个人债权登记申报表》一式三份。

  (3)经债权人或代理人亲笔签名的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及其他凭证的正本原件及复印件;债权系因委托理财或被闽发证券挪用而形成的,申报人还应提供有关开户文件和相关凭证的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2、机构债权人申报、登记债权,须携带以下资料:

  (1)加盖债权人印章的《债权登记申报表》一式三份。

  (2)加盖债权人印章、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及其他凭证的正本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委托理财的,还应提供有关开户文件和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复印件等。

  (3)债权人证照(企业法人执照、事业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正本及加盖债权人公章的复印件。

  (4)债权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正本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须与授权委托书载明的代理人身份相符)。

  六、其他有关事项:

  1、本公告将公告三次,本次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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