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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瞄准股改法律商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 01:54 东方早报

  股权分置改革是我国资本市场上特有的改革,并无先例可循。从今年5月启动第一批股改以来,国内律师行业人士对改革中碰到的各类法律问题提出了质疑、意见或建议,认为许多改革程序与现行实施的《证券法》、《公司法》有悖;还有专家提出了设立“股权分置改革特别法”的意见。

  “但要注意的是,任何改革都要兼顾法律的公平性和改革推进的效率性。”上证所法
律部总监陆文山以法律人士的身份表示了“游戏规则”在股改中的地位。

  在提出股改法律漏洞的同时,律师们也逐渐将眼光纷纷投向了“后股权分置时代”可能带来的法律咨询商机。

  三大法律漏洞困扰业界

  困扰一基金能否代表散户?

????????机构投资者一直扮演着“市价股东”的角色,在股改的博弈中则扮演了流通股东代言人的角色。“基金点头,方案放行”,这一规则已被第一批试点公司的投票结果所证明。然而法律人士却对基金所有的这种话语权提出了质疑。

  上海证券业协会理事、万国测评董事长张长虹认为,现在很多上市公司认为基金的意见就是全体流通股的意见。但基金能否代替基金持有人的意见?基金的意见能否代替全体流通股东、尤其是散户的意见?

  “基金公司可能会和上市公司以及大股东之间进行利益交换,不惜牺牲投资者的利益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的张晏维律师也对此表示了担忧。

  对此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宋一欣认为,监管部门应当出台相关规定,要求基金管理人首先征集持有人对投票的意见,并通过上市公司的公告加以公布,以此接受投资者的监督和提供透明度;监管机构则应对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实施更有效的监督,对于越轨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困扰二股改承诺能否全兑现?

  各股改上市公司的方案中,总少不了各种承诺:大股东的限制减持承诺、大股东的增持承诺、上市公司的回购承诺等等。对此法学专家也提出,待到大限之日时,这些承诺能否保障其执行效力呢?

  华东政法学院的教授魏静指出,现行的股改政策中并没有规定大股东所需承担的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各种承诺的监管也有所缺失。也就是说,如果大股东未执行承诺,小股东也无法通过诉讼得到赔偿。

  魏静认为,监管机构在监督承诺的执行上应该担当起重要的监督角色,保障有关承诺能“按时按质”执行。此外还应为中小投资者建立起有效的投诉渠道和诉赔渠道,一旦承诺未兑现,中小投资者可以诉之有道,获赔有门。

  困扰三“近亲保荐”能否保证股改公平性?

  在第二批股权分置改革的试点公司中,部分保荐人和上市公司之间存在“亲密关系”。如传化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资讯 行情 论坛)的保荐机构东方证券也是其第一大流通股东。金发科技(资讯 行情 论坛)(资讯 行情 论坛)的保荐机构广发证券也兼保荐人和流通股股东的双重身份。

  法律专家对记者指出,按照证监会的现行法规,东方证券只要作出持股说明,就仍具备保荐人资格,因为有关规定并没有对保健机构的持股比例提出上限,也没有规定具体怎样的情形会“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隆安(上海)的律师沈红帆认为,“近亲保荐”可能滋生保荐人和大股东及上市公司达成私下交易,而忽略流通股东利益的情况。

  山东菏泽律师事务所的徐鹏律师指出,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持有被保荐上市公司的券商并不具备保荐人资格。保荐人作为第三方,不应与被保荐方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但目前来看,券商持股上市公司的现象很普遍,一旦股改全面推开,“近亲保荐”的现象还会蔓延,这对股权分置改革的公正性提出了更大的考验。

  此外,股改引起法学界人士注意的问题还涉及上市公司的交叉持股现象、股改期间的上市公司转让、用资本公积金支付对价、跌破净资产的上市公司如何股改等等。

  股改应兼顾“公平”和“效率”

  对于股改中产生的诸多法律问题,业内发出了修订“股改特别法”的呼吁。

  同济大学教授刘春彦指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应由全国人大制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特别措施法》,细化改革中的种种法律障碍。隆安律师所的沈红帆也建议,因为股改涉及部门多,影响重大,“股改专门法”很有必要。

  上证所法律部总监陆文山则从另一个角度看待股改立法的呼声。他自称“以一个法律人士的身份”说,股改中常常能听到两种声音,一方要求市场“自决”,一方又要求证监会加强监管,这就造成了证监会的角色困境。法令一多,影响资本市场本身的运行效率;法令少了,又会产生种种不规范的现象。

  “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律的公平性和改革的效率性,两者都需兼顾。”陆文山认为,法律的出台从起草、修改、审议到最终正式实行,要经历相当的时间;为股改立法,其时间成本和实施成本都相当巨大。法律的效力要大大高于证监会的部门政策,强大的效力将严重影响到自由市场的运行。

  陆文山指出,目前正在修改的《证券法》、《公司法》中,之所以不涉及股改问题,正是因为股改是一个“阶段性”问题,“全流通”完成后,修改后的法律也失去了意义。“结合股改的实际情况,出台灵活的监管政策加以指导,是法律的公平性和改革的效率性较为有效的结合点。”

  “后股权分置时代”的法律商机

  虽然非流通股全部解禁为流通股尚需时日,但市场人士都看好“后股权分置时代”将会带来的并购热潮。专家指出,全流通后的并购重组市场舞台将从场外协议转让,转移到二级市场。“到时候肯定比现在的协议转让热闹许多,其中不仅会带来法律上的新课题,也给律师、财务咨询等中介机构带来新一轮的商机。”沪上一位律师对记者说到。

  南方证券的并购专家宋健华也认为,此前的并购行为大都属于政府主导型,国有股权交易均以净资产为转让价格。但实现全流通后,要约收购、恶意收购这些国外资本市场上常见的并购形式就可能在国内活跃起来。

  宋健华指出,在全流通实现后,原《证券法》所规定的“持股比达30%触发要约收购”、“持股比75%要下市”仍将适用,但监管层会对一些相关的收购信息披露要求更加严格。

  此外,一些上市公司的股权较为分散,但业绩却很不错,一旦实施股改支付对价后,大股东的控股地位可能不保;或者第二、三大股东由此“嗅”到了获得控股权的一大良机,其中的机遇和困难如何把握,也成了下一阶段的新课题。比如青岛啤酒(资讯 行情 论坛)(资讯 行情 论坛)(600600),第二大股东———外资方AB公司的持股比已达到27%;而大股东青岛市国资委持有股比例为30.6%,比二股东高出3%都不到。如果采取送股支付对价的形式股改,大股东的地位肯定不保,而AB公司则求之不得地获得了青岛啤酒的控股权。

  “从法律的角度上说,青岛市国资委的这一控股地位没有受保护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只能通过在二级市场上进一步增持来加强控股权,但外资也可通过QFII来达到增持目的。所以在今后的后股权分置时代里,市场上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现实而有趣的问题,需要法律专家、并购专家来解决。”一位法律专家对记者说。

  上海精诚申衡律所的伍治良也指出,今后的并购市场范围将大大扩大,现在业内已开始意识到其中存在的各类机会,在做一些准备工作。“但要实现向国外发达国家那样普及和成熟,还需要很长一段磨合期。”伍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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