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证券交易所拟推权证交易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 08:02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新华社信息上海7月18日电(记者潘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近日分别发布《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目前,权证产品的准备工作基本完成。两大交易所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推出权证时机已成熟
两大交易所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权证是境外证券市场中比较成熟的证券品种,近年来得到迅猛发展。从2000年开始,两所就组织专门力量跟踪全球权证市场发展状况,研究我国证券市场推出权证产品的必要性、可行性,设计业务方案,并积极做好相关的技术准备。中国证监会一直十分重视并关注两所的权证产品创新工作,并对权证产品创新的法规、思路、步骤、原则等重要事项提供了大力支持。一批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积极参与产品研究、设计和论证,积极进行市场教育推广。这些都为权证的推出创造了条件。 目前,有关权证的方案设计、技术开发和相关研究工作已基本完成,《暂行办法》已获中国证监会审批,正式对外公布,推出权证产品的准备工作基本完成。 配合股权分置改革 在回答关于权证与股权分置改革的关系问题时,有关负责人表示,权证主要具有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的功能,它是一种风险管理和资源配置的有效工具。两所推出权证的主要目的是顺应市场对产品创新的需要,发展国际上通行的、具有广泛用途的权证市场。权证作为一种独立的金融产品,具有广泛的用途。目前推出权证产品,对股权分置来说只是提供了一种工具,供上市公司选择。从试点公司的方案看,只有极少数公司在其方案中使用了权证工具。 在回答投资者买卖权证是否需要开设新的账户时,有关负责人表示,权证的买卖与股票相似,已有股票账户的投资者不用开设新的账户。 在谈到买卖权证的风险时,有关负责人表示,权证是一种带有杠杆效应的高风险金融证券产品,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投资者需要注意的风险包括:价格剧烈波动的风险、时效性风险和履约风险。 《暂行办法》已经对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给予了充分的考虑,包括加强投资风险的警示;对上市交易的权证对应的标的股票的规模、流动性作严格限制,以减少权证价格异常波动和市场操纵的可能性;对权证发行人的履约能力提出比较高的要求。在适当的时候,交易所将借鉴境外权证市场的“持续发售”机制,以便在需要时增加二级市场权证供给量,防止权证价格脱离合理价格区域。 有利于产品创新 两大交易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完善的证券市场需要各种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金融产品。推出包括权证在内的新产品已是市场迫切需要。首先,政策环境有利于产品创新。 “国九条”推出后,证券市场的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推动了新产品的推出。其次,我国证券市场早已开始使用权证这一金融工具,参与者对于权证的特征和功能并不陌生。1992年沪市就曾推出了我国第一个权证:大飞乐配股权证。与此同时,市场对于权证具有强大的需求。不少证券公司为了谋求发展,已经开始通过各种渠道向其客户出售类似权证的产品。 在谈到如何防止权证上市后出现各种异常情况时,有关负责人透露,交易所将预先设置合理监控管指标,对权证交易价格剧烈波动或者严重背离标的证券的交易价格,及时检查、专项监控;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可限制权证交易等;如存在内幕交易或市场操纵嫌疑,将上报证监会立案查处。 权证 是指标的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根据《暂行办法》,申请在上证所上市的权证,其标的证券为股票的,标的股票在申请上市之日应符合以下条件:最近20个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30亿元;最近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计换手率在25%以上;流通股股本不低于3亿股;上证所规定的其他条件。权证标的为其他证券的,其资格条件将由上证所另行规定。(陈辑) 作者:潘清 (来源:海南日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