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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观察) 权证重在市场创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 07:39 中国证券报

  记者李宇

  沪深证交所权证管理办法日前颁布施行。“推出权证办法,主要是出于市场产品创新的需要,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一种备选工具只是它的附带功能。”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对比正式推出的办法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到,沪深两市推出权证经历了适应股改需要到更加适应市场创新需要的微妙转变。

  此前,不少人士认为,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多种方式中,权证是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一种。出台的权证办法将上市条件大幅提高,不仅将主板股票最近20个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由不低于10亿元提高到30亿元,流通股本由2亿股提高到3亿股,而且将原先中小板的特别规定取消,代之以统一标准。这意味着,利用权证助力股改,只能是少数公司的选择。

  权证门槛提高,并不会对股权分置改革带来多大影响。到目前,只有极少数试点公司制定了权证方案。投资者也更倾向于送股等简洁明了的方案,将来选择权证的公司也不会很多。

  此外,即使按照“征求意见稿”,权证方案的选择空间也较为有限,市场流传的分批认购权证和认沽换购证方案,都难以纳入权证办法的框架。对于分批认购权证方案来说,证监会有关试点的通知要求,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后一年不流通,持股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第二年流通不超过5%,第三年不超过10%,而权证存续期间只有24个月,显然二者是抵触的。再来看认沽换购证方案,其股票支付流程与权证不一致,并非标准权证,因此也难以纳入权证管理办法的轨道。实际上,宝钢股份和长江电力试点方案中的权证类似一次性认购权证。总的来看,上市公司利用权证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创新空间较为有限。

  但正式推出的“办法”为市场创新预留了较大空间。例如,新增信用担保的履约担保方式,就减少了发行人的资金占用,使权证发行更加便利。将权证存续期由3-18个月提高到6至24个月,缩小涨跌幅限制,规定权证发行人不得买卖自己发行的权证,标的证券发行人不得买卖标的证券对应权证,以及划定一系列操纵市场的禁止性活动,这些都有利于防范操纵风险,确保权证产品稳定发展。

  再回到股权分置问题,即便权证只能适用于少数公司,但根据新“办法”,权证所起的作用却会更加有效。诸如禁止权证发行人和标的证券发行人买卖权证,每日披露持有权证数超过5%的持有人名单等规定,将有效避免大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中通过操纵市场影响对价水平,从而有利于对价的市场化定价,并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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