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风险管理防止恶意炒作--解读权证暂行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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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 05:4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沪深证交所日前发布实施了《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相比一个月前公布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后的《暂行办法》通过严格权证的上市条件,适当缩小权证涨跌幅度,明确和细化违规的处罚措施等方法,多管齐下加强权证业务的风险管理,以防止权证上市后被恶意炒作。 围绕强化权证业务的风险防范,此次发布实施的《暂行办法》在权证的发行上市条
与原来的《征求意见稿》不同,《暂行办法》适当缩小了权证涨跌幅度:涨跌系数由原来的150%缩小到125%,从而进一步控制了权证产品的风险。 需要指出的是,《暂行办法》将监管的矛头直指恶意炒作。《暂行办法》明确了权证的市场监管措施,特别增加了《罚则》一章,《罚则》规定,权证发行人、交易所会员违反本办法或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交易所可责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者责令改正、暂停其权证自营或经纪业务等惩戒。交易所对权证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对存在异常交易,或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嫌疑的,可采取口头警告、约见谈话、限制权证交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等措施。 而在信息披露方面,《暂行办法》在交易所在每日开盘前公布每只权证可流通数量的基础上,增加披露了持有权证数量达到或超过可流通数量5%的持有人名单,增加了市场的透明度,这些都使《暂行办法》更具可操作性。 可以相信,《暂行办法》的出台,对规范权证交易,防止权证交易风险,防止人为操纵具有重要的作用。 作者:记者 张炜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