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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风险管理防止恶意炒作--解读权证暂行办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 05:4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沪深证交所日前发布实施了《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相比一个月前公布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后的《暂行办法》通过严格权证的上市条件,适当缩小权证涨跌幅度,明确和细化违规的处罚措施等方法,多管齐下加强权证业务的风险管理,以防止权证上市后被恶意炒作。

  围绕强化权证业务的风险防范,此次发布实施的《暂行办法》在权证的发行上市条
件方面更加严格。《暂行办法》规定,在交易所上市的权证,其标的股票最近20个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30亿元,其流通股股本不低于3亿股,而原来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是流通市值不低于10亿元,流通股本不低于2亿股。在申请上市的条件方面,《暂行办法》增加了持有1000份以上权证的投资者不得少于100人的规定。同时,《暂行办法》放宽了权证的存续期间,征求意见稿中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被放宽为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此外,《暂行办法》增加了信用担保作为履约担保方式,并明确了提供经交易所认可的机构作为履约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与原来的《征求意见稿》不同,《暂行办法》适当缩小了权证涨跌幅度:涨跌系数由原来的150%缩小到125%,从而进一步控制了权证产品的风险。

  需要指出的是,《暂行办法》将监管的矛头直指恶意炒作。《暂行办法》明确了权证的市场监管措施,特别增加了《罚则》一章,《罚则》规定,权证发行人、交易所会员违反本办法或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交易所可责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者责令改正、暂停其权证自营或经纪业务等惩戒。交易所对权证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对存在异常交易,或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嫌疑的,可采取口头警告、约见谈话、限制权证交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等措施。

  而在信息披露方面,《暂行办法》在交易所在每日开盘前公布每只权证可流通数量的基础上,增加披露了持有权证数量达到或超过可流通数量5%的持有人名单,增加了市场的透明度,这些都使《暂行办法》更具可操作性。

  可以相信,《暂行办法》的出台,对规范权证交易,防止权证交易风险,防止人为操纵具有重要的作用。

  作者:记者 张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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