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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如何处理证券融资交易纠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8日 08:07 中国证券报

  一心编辑:

  我是成都某证券营业部的股民。2004年5月大盘指数相对高位时,券商客户经理游说我可以“借款”炒股,加之高额利息支出和以“T+0”方式进行股票交易。2005年2月1日,他们在“借款”尚未到期,资金总额仍在约定“平仓线”之上时,将我帐户上的资金强行冻结,让我痛失了减仓机会,给我造成了惨重的损失。当我对他们的这一侵权行为提出异议时
,券商又以执行协议为由,强行将资金从我账户上划走,连取款凭证回单都不给我。在我再三要求下,只给了我一张财务联的复印件。

  通过这几个月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以及咨询了解,我终于明白了券商所谓的“借款”炒股,其实是一个精心设计并周密组织实施的骗局。普通股民只要“借款”炒股,盈利机会几乎为零,因为在行情好的时候,象我们这种小股民根本轮不上被“关照”。券商为了更多地牟取佣金,诱使我们以“T+0”方式进行的融资交易,仅此一项就给我造成了7万多元的亏损。更何况,这家券商还有诸如“ISO9000质量认证企业”和曾被评为“最受欢迎的券商”这样的特殊荣誉,每年的年检自查和各种考核都是过了关的,像这样的券商都违规操作,我们普通股民还能信任谁呢?恳请你们,为我们普通股民作主,关注弱势投资者的疾苦,请告诉我怎样做才能挽回损失。

  四川何平何平读者:

  你好!你所反映的情况,与西安读者东山的遭遇有类似也有不同(详见本报7月11日热线版)。相同之处在于,都是由于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在证券融资交易过程中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因素,并且在追逐经济利益的同时忽略了法律风险。又由于投资者在证券融资交易纠纷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最终结果往往是投资者遭受巨额损失。这从本报收到的读者投诉信中可以看出,“证券融资交易纠纷”在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中间普遍存在且问题很多。

  证券公司在向投资者融资过程中为了规避《证券法》中“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的禁止性规定,往往采取变通的方式向客户融资。通常表现在由第三方与有融资需求的投资者(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或者“证券投资协议”:由第三方将借款存入一个特定交易账户(该账户通常非投资者所有),由投资者用该账户和交易密码进行交易;另约定投资者给予第三方固定利息并用投资者自己资金账户下的资金和证券作为担保。证券公司在证券融资交易中通常担任监管人角色,如果特定交易账户中资金或者证券市值总额达不到约定比例时,证券公司往往强制将投资者的证券卖出,并将资金划转给第三方(贷款人)。

  现实中,作为贷款人的第三方与作为借款人的投资者之间都是通过证券公司牵线搭桥,双方甚至从来没有见过面。在这样的证券融资过程中,到底是第三方真实地将资金融借给投资者,还是证券公司假借第三方的名义将资金融借给投资者,投资者往往并不关心。只是在出现巨额亏损,自己的资金被证券公司强制划转走之后追悔莫及,才想起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由于证券融资交易纠纷涉及到合同法、证券法、公司法等诸多法律领域,涉及到证据举证规则、诉讼技巧等法律实务,投资者遭受损失后往往无从下手,不知道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有的投资者却因为诉讼费用等问题,主动放弃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对于如何处理好这类纠纷,我再次邀请业内著名律师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给投资者提出如下一些建议:

  ——要确定资金提供方的真实身份和提供资金的真实性,借以确定“借款协议”的效力。借款协议是否有效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有着重大的影响。由于《证券法》明文禁止证券公司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所以一旦有证据证明借款协议中的资金不是第三方提供的,而是由证券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的,则可以认定证券公司从事了向客户融资的行为,投资者可以以此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借款协议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协议所导致的损失,裁判机构将根据缔约各方的过错来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如果借款协议确实由第三方签订,资金也确实由第三方提供,则该借款行为一般会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合法有效,裁判机构会根据协议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来确定各方的责任。

  ——要审查证券公司在借款协议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是否符合协议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在借款协议中,证券公司往往充当监管人的角色。对此有的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的约定,有的是另外存在书面授权。但无论哪一种情况都要求证券公司必须依照协议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如果证券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协议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擅自将投资者的证券抛售或者将资金划转,比如证券公司抛售客户的股票没有达到约定的“抛售条件”、划转客户资金欠缺合法的交易指令等,则可以认定证券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客户的合法权利,由此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证券公司承担责任。

  ——要审查借款协议是否履行,以及履行的情况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在证券融资交易纠纷中,为了确保资金提供方的资金安全,往往规避一些法律的规定,比如资金提供方并不是将资金直接交付给资金使用方使用,而是存入资金使用方以外的其他人账户;提供的资金并不归借款人单独使用,而是由其他人和借款协议中的借款人共同使用借款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等等。如果投资者有证据证明借款人没有完全履行借款协议的约定或者对借款损失的产生存在过错,则可以请求裁判机构依法减轻投资者的责任。

  ——要审查证券公司是否存在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等等。如果投资者的损失是由证券公司的违法法律规定的行为造成的,则可以依法追究证券公司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民事赔偿责任。比如证券公司采取T+0的方式直接为客户提供交易资金,即在每天开盘前将约定数额的资金存入客户的账户,在当天收盘后强制客户如数归还,这种行为就可能存在证券公司涉嫌挪用客户交易资金、向客户提供融资、以牟取佣金收入为目的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

  ——注意借用证券专业律师的知识和经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由于证券融资交易纠纷与普通民间借贷纠纷有着明显的不同,涉及到大量的证券专业法律知识,所以在处理这类纠纷上,有丰富诉讼经验的证券专业律师有着其他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投资者一旦产生纠纷后,应当立即咨询证券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收集和保全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必要时可以聘请证券专业律师直接介入证券融资交易纠纷的处理,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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