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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之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8日 08:07 中国证券报

  承诺也应提供担保

  从两批试点公司已公布的对价方案来看,参与股改的上市公司纷纷做出了各种各样的承诺。这种积极支持改革的态度固然值得赞扬,但问题在于怎样才能确保这些承诺得以兑现呢?对于具备法律效力而又公然违背的承诺,固然可以付诸法律,讨个说法。但由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成本较高,对中小股东并不具备普遍适用性。加之各公司承诺兑现的期限长短不
一,短的二三个月,长的要到2015年。在此期间,不知将发生多少影响承诺兑现的事件。建议管理层应统一要求上市公司,为对价方案以及相关承诺寻求第三者担保,并将担保方案公之于众,主动接受公众监督。(河北陆向东)

  不要愚弄投资者

  在足足等待了23天之后,广州控股的股改方案终于揭晓:10送2.5。这个方案一经公布,便引起市场一片哗然。在股改方案网上交流会上,该公司和保荐人声称方案已经与广大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充分的协调沟通,但在网上交流过程中,却没有一个流通股股东对该方案表示了赞同甚至是同情意见,而是一边倒的反对之声。在此不禁要问公司负责人和保荐机构:你们所谓的沟通协调究竟是怎么进行的?为什么流通股股东会出现如此一致的反对意见?难道这就是你们协调沟通的结果?很难理解,在经历了23天的协调之后居然推出这么一个注定要被市场否定的方案,意义何在?如此方案的推出,一方面是在愚弄流通股股东,造成对公司的抵触情绪,另一方面也严重损害公司的形象。希望这家公司能够倾听我们这些中小投资者的意见,虚心听取市场专业人士的建议,尽快修改本次股改方案,给投资者一个满意的答复。(北京霍卫平)

  不能缺少原则和底线

  从目前试点情况来看,42家试点上市公司,在对价方式以及对价依据上,好像有点乱。每个公司大股东都说自己的方案是最好的,但能够真正得到流通股股东满意的却很少。就是第一批三家已通过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许多流通股股东包括基金,都是无奈的投了赞同票。而这样的改革方案,不可能给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东长期持股的信心。所以,在股权分置改革问题上,管理层不能放任不管,一定要制定基本原则以及对价底线。同时,对流通股股东反响较大,明显会影响整个大市的吝啬方案,应有必要的干预规定,从而制约大股东的行为,并最大限度的保护流通股股东。(上海陈奇)

  “套话”还是少说为好

  日前,某电器公司董事长在网上交流会上表示,2.5这个数字表面上看来是最“吝啬”的,但方案的优劣不能简单地用数量的多少来判断。该公司当前推出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是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不因股改而受损失的角度出发,是结合公司自身的特点,并综合各方面因素而制定的。这话让人有点听不懂。要知道,10送2.5股给流通股成本降低的是25%,而10送3或4降低的是30、40%,怎么会送得少就是保护流通股股东少受损失呢?我看,大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时,已经把“保护流通股股东”作为一句“套话”、“顺口溜”,以至于不管什么情况,都来上那么两句了。而实际上,根本还没搞清什么是真正的保护。由此,现在的一些试点企业会频频推出“吝啬”方案就并不奇怪了。(上海惠芳)

  应适当调整停牌制度

  从被确定为试点公司,到召开股东大会,试点公司需经过多次停牌。特别是第二批股权分置改革的42家公司公布成为股改试点公司后,证券市场的停牌现象,成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试点个股则因停牌,增加了波动性,加大了投资者的投资难度,也使股票的流动性受限。另外,七月以后,是上市公司中报集中披露期。中报停牌已成证券市场惯例,在所难免。但中报披露难免与股权分置改革信息披露相冲突,最明显的就是第二批正在试点的42家公司。为避免这种停牌撞车现象,从维护试点公司股价稳定性考虑,管理层有必要对上市公司停牌制度做适当调整。如减少试点公司停牌次数,从宣布成为股改公司到股东大会召开,只进行一次停牌,中报披露和股改公司信息结合起来进行等。这不但有利于避免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也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判断,同时也能缓冲股改对价不合理或业绩披露不理想单项因素对市场造成的冲击。(河北兰波)

  制度完善才是根本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在实行过程中能否收到实效还有待验证。首先,《指引》是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提出的基本要求,而从情理上看,沟通一般都是自愿的,强迫不得;其次,《指引》只是一种软约束,并不具备很强的法律效力;第三,对于如何提高效率、降低沟通成本,缺乏相关详细规定。《指引》中提到的“一对一”沟通虽说是比较有效的方式,但如果大股东不止一个,股权关系又比较复杂,沟通次数就会明显增多,成本也会随之上升。倘若不进行“一对一”充分沟通,所谓“加强与投资者关系”又可能演变成一句空话。(北京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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