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农资源不难求解的两难选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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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6日 13:04 中国证券报 | |||||||||
(万宁)中农资源(600313)在要求第二大股东新华信托披露股份实际控制人的问题上遭遇到了一个法律法规冲突引发的两难选择。 根据《信托法》的有关规定,“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作为一家信托公司,新华信托受托持有中农资源的股份显然应遵守此条款。然而,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然而,如果考虑到《立法法》中“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这显然只是个表面上的两难选择,求解并不难。所谓“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即当不同等级的主体制定的法律发生冲突时,等级高的主体制定的法其效力高于等级低的主体制定的法。很显然,《信托法》作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显然高于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由此,中农资源董事会显然无权要求新华信托披露实际股份持有人,而即便中农资源通过了要求新华信托披露股份实际持有人的议案,新华信托也有充分的理由拒绝执行。 不过,这合法但并不一定合理。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大股东披露股份实际控制人在客观上有其合理性,尤其是在近年大股东大肆掏空上市公司者不乏其人的情况下,更有必要将股东信息置于阳光之下,接受管理层、投资者和舆论的监督,恐怕这也是证监会制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初衷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农资源的两难选择似乎并没有求得真正的解决办法。其实,如果新华信托背后的股份实际持有人能够站出来主动披露自己的情况,则既不违法又不违规,恐怕这才是这一问题的最优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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