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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权证创新应赋予交易所自主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 07:27 中国证券报

  记者周沪 上海报道

  上证联合研究计划最新完成的课题报告《权证产品开发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建议,在权证产品创新和发展中,应赋予交易所应有的自主权。

  报告认为,在我国权证产品制度创新中,应当协调好交易所和证监会在规定权证发行
、上市条件、审核发行、上市申请等方面的职责和权力边界。报告建议,公司权证的发行,可作为股票发行的一部分,由证监会按照股票发行条件,行使审核权。而权证上市审核权则由交易所行使,由其在业务规则中规定权证的上市条件;而备兑权证因其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筹集资金,本质上是投资风险管理工具。因此,对备兑权证发行的监管,侧重于“发行人资格”监管,因此,其审批权应归属交易所。

  从境外权证市场发展经验看,权证作为衍生产品,其监管以上市审核为主、发行审核为辅,且上市审核基本采用市场化方式,由证券交易所规定上市条件,行使上市核准权。因此,报告认为,我国《证券法》、《公司法》对权证发行、上市审核模式的规定,在坚持普遍性的同时,应兼顾权证等证券衍生产品发行和上市审核所特有的规律和特点,在区别公司权证和备兑权证的基础上,为权证等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上市审核实行不同的监管模式预留法律空间。

  报告认为,为防止和减少通过操纵标的证券交易价格而控制权证交易价,在权证推出初期,应首先考虑选择规模大、流动性好的公司做试点,以防范权证价格操纵风险。同时,就权证的数量、分散程度而言,交易所应提出相应要求和限制,使上市交易的权证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持有人相对分散,以增强其二级市场交易的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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