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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职工股不应获取“对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 08:13 中国证券报

  湖北皮海洲

  某公司近日公布的股改方案因为有内部职工股享受“对价”条款而受到市场的关注。

  内部职工股通过股改获得“对价”,这种做法是股改试点到目前为止的首例。鉴于“首例”通常所具有的示范作用,笔者以为,该公司内部职工股通过股改获得“对价”的做法
实有不妥。

  虽然按照惯例内部职工股通常也属于流通股范畴,一般在A股发行上市满三年后即可上市流通。但我们需要看到的是内部职工股的实质是一种“福利股”。首先,它发行的对象是“内部职工”,排除弄虚作假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任何非企业内部职工都是不得认购内部职工股的。其次,内部职工股的发行是一种“认购”,按内部职工的人头数来认购。这与社会公众股的申购不同。由于新股从发行领域到流通领域往往有着一笔不菲的差价可赚,因此,对于社会公众投资者,新股发行往往采取的是申购的方式,只有中签者才能参与配售。但内部职工股的“认购”,实际上就是为企业的内部职工提供一笔低风险甚至是无风险的收益。其三,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在管理层停止内部职工股发行的背景下,目前市场上的内部职工股大都属于“遗留问题股”,其认购价格基本上与非流通股的发行价格保持一致,都是非常低廉的价格。如这家公司A股的发行价为每股7.03元,但内部职工股的发行价格却与非流通股一样,都是每股1.50元。A股的发行价格是内部职工股的4.69倍。而鉴于内部职工股在A股发行上市满三年后即可上市流通、非流通股却不能流通的事实,内部职工股实际上享有着甚至超过了非流通股的权利。也正因如此,在当前股权分置改革之时,内部职工股理应承担不少于非流通股的责任才是,又何以还要享受非流通股股东给予的“对价”呢?并且,从“对价”的本质来说,它是非流通股股东为了获得非流通股的流通权而支付给流通股股东的一种“代价”,内部职工股本身都还没有上市流通呢,又如何能够给予非流通股以流通权呢?因此,不论是从补偿的角度,还是从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的角度来看,内部职工股获得“对价”的做法都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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