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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金融”需要法律呵护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9日 15:19 中国证券报

  文/吴学安近期,有关国家将放开民间融资的消息报道不胫而走,关于民间融资的可行性和合法性的争论更是见诸于多种媒体。央行最新的一份报告称,目前企业内部集资和民间借贷大量增加,民间借贷的利率也明显上升。譬如,2004年浙江、福建和河北三省的民间融资规模分别约为550亿、450亿和350亿,相当于各省当年贷款增量的15%—25%。尤其是浙江温州的民间融资活动一直很活跃,民间资本规模约在1500亿—2000亿左右,其中用于民间借贷的约为11%,民间借贷利率在14%左右。有报道称,目前国内民间资本接近2万亿元,这些
资本如果能通过民间融资的渠道进入生产流通领域,无疑能够成为促进经济繁荣强有力的助推器。

  民间融资所以被称之为“草根金融”,是因为它主要是指产生和存在于民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如今,民间融资如同一个正处于发育成长期的孩子,日渐长大,而正是“资金供需两旺”的情势,为它的发育成长提供了充足的营养。从资金供应方面看,社会财富的“蛋糕”不断做大,造富于民、藏富于民,目前民间资金规模日趋增大,由于股市低迷、利率偏低以及房市风险已经初见端倪,急需找到新的投资渠道;从资金需求方面讲,国内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尤其是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80%以上要靠自我积累和民间融资,在国家宏观调控紧缩银根的形势下,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资金紧张的矛盾进一步突出,而去年10月底,央行开始加息时,将贷款利率上限放开,无疑给民间融资拓宽了发展空间。

  有人形象地将民间融资比喻为“涌动于法律灰色地带的金融潜流”,其实是再贴切不过的了。之所以说民间融资处于灰色地带,是因为民间融资稍不留神就有可能踏进“非法集资”的雷区。在人们的印象中,民间融资往往是与放高利贷、吃利息联系在一起的,很少有人能够准确地说出“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是非界限。就目前情况看,国家对于个人之间的放贷行为并没有明文禁止的规定;对于企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贷纳入涉及公共利益的金融业务严格管理;对于企业之间及企业向个人的放贷行为,则作为金融业务严加管制。1998年7月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业务取缔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但现行法律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合法民间借贷之间并无明确的界限。

  不言而喻,法律界定不清晰、不明确已经成为“草根金融”发展的现实障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认定是民间融资还是非法集资仍有相当的弹性,如果从严掌握的话,可能会有许多民间融资被划为非法集资,也会有大批个私经济和民营企业的经营者被判有罪,因为许多自主创业者在起步发展过程中,都会有过“向不特定对象借款”的经历。值得关注的是,央行近期专项调查报告提出要“正确认识民间融资的补充作用”的表述,让人们对“草根金融”走出灰色地带的期望值随之增大。

  从长远看,为规范民间融资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给民间融资立法很有必要,但考虑到专门立法有严密的法定程序,且需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较为现实的做法是尽快出台相关的部门规章,给“草根金融”正名,尤其是解决“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是非界限问题更是刻不容缓。一方面,鼓励多种形式的金融创新,取消民间资本投资领域的不合理限制,引导民间融资的合法经营;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加强民间融资的监管约束机制,建立民间融资的监测通报制度,重点监管那些有组织的,可能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的民间借贷行为。

  应该说,对于上述设想和方向性政策何时能转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和措施,无疑是业内人士所普遍关注的问题,而让“草根金融”尽快走出灰色地带,享受到法律的呵护,则更是人们所期待和企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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