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净率高低影响股改方案 最大差距近20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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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8日 14:16 证券时报 | |||||||||
市净率高低影响股改方案,最大差距近20倍 本报记者万鹏 截止昨日,第二批试点中已有31家公司公布了股改方案。尽管各公司支付对价的依据各有千秋,但如果以市净率来衡量,仍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市净率高的公司更倾向于使用超
所谓超额市盈率法强调的是,股改前后流通股股东持股市值不受损失。其中,方案实施前的流通股股价,一般采用公司停牌前若干交易日的平均价格;而方案实施后的股价,则参考海外市场的可比市盈率计算。统计显示,第二批试点市净率大于3倍的公司中,除鑫富药业外,其他公司全部采用了超额市盈率法来计算送股比例,选择的可比市盈率最低为10.2倍,最高为28倍。 而公司总价值不变法,顾名思义就是,非流通股流通前公司总价值等于流通后公司的流通市值。其中,股权分置改革前非流通股价值测算,主要以净资产为依据。在第二批试点市净率较低的几家公司中,除宝钢股份外,其他公司均以公司总价值不变法为计算对价的依据。 市净率高低成为上市公司支付对价的一个重要依据,一个不难发现的原因在于,可以少付对价。如某高市净率公司就采用了超额市盈率法,选用的市盈率以香港市场同类公司为参照,而如果按照低市净率公司普遍采用的总价值不变法计算,得出的对价金额可达到前者的近20倍。同样以另一家低市净率公司为例,如果选择超额市盈率法,对价金额也将成倍增长。 对此,招商证券研究员赵建兴表示,从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博弈的双方均希望获得对自己更为有利的对价方案。因此,只要非流通股股东认为其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能够最终通过,自然希望以最少的代价获得流通权。 他认为,纷繁复杂的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背后,指向一个共同的核心问题,即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流通股股东的谈判能力越强、非流通股比例越大、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权价值的预期越高,可支持的流通股合理含权预期也就越大。 而从非流通股股东的角度来看,支付对价的多少还受其支付能力及减持动力的影响。按照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国有垄断、国有竞争、非控股国有三类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最低持股比例分别为51%、34%和25%,这在无形中也为一些试点公司能够拿出的对价比例划定了一条红线。 目前,第二批试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披露大半,而三家“破净”公司依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国资公司如何突破净资产的阻碍也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对此,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股票资产的价格从来不以历史成本或账面价值计量,而应以未来盈利能力计量;而且,支付对价后国有股的账面价值也取决于流通后的股价,短期的账面损失不应成为不可逾越的屏障。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