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和效率 复杂与简单——浅议非A股流通股股东与股权分置改革对价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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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 07:53 中国证券报 | |||||||||
诺安基金研究总监易军 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推出两个月来,争执和妥协、反对还是赞成,买入还是卖出的迷茫情绪充斥着市场,尤其是涉及到带B股和H股(统称非A股流通股)的公司股份全流通问题,更是迟迟没有越雷池一步。
随着彼此对话的深入和首批试点的结束,关于这类公司实施全流通前,非流通股是否要同时向A股、B股和H股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讨论,开始进入投资者的视野,支付对价能否带来B股和H股上涨的探讨,更是见诸于三大报的一小端,为本来就不确定的对价问题,增加了更多的悬念。 谈及是否向非A股流通股支付对价,以笔者愚见,虽说不上是隔山打牛,但硬要和缘木求鱼相比,不过是五十步笑百步。 时下,最明白的道理就是:对A股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历史依据,源于历史上的高溢价发行,这种高溢价的发行带有明显的国内制度“情结”,支付对价,出于非流通股股东和A股股东共同承担制度变革风险的需要。 经过漫长的等待,为国内资本市场付出血汗的流通股股东,终于迎来了平等对话的时刻,尽管看到的回报没有渴望的那样丰厚,也算是赢得了一份安慰。 可是,见识不算深厚的股民,就闹不明白,会有人把支付对价和依照“国标”发行的非A股流通股扯到一起! 这样的想法,哪里谈得上“公平”二字! 身为国内A股投资者,都不得不承认,支付对价的推出,是2001年以来,最具有实质性意义的扶持措施。这一步的意义,笔者觉得现在去评论它,为时过早,也许多年以后回过头来看,才会幡然醒悟:哦,原来是这样…… 很多的好心人担忧不对非A股流通股支付对价,未来例如同股同权、股东大会投票等障碍可能会出现! 实际上是这样的吗? 笔者在这里提醒一下,不要忘记,在当初的招募书上,非流通股暂时不流通的承诺,可是对A股投资者承诺的,未来的流通,也是在A股市场上展开,对价是基于承诺的变更,与非A股流通股没有关系,即使是股东大会的表决,也是非流通股股东和A股投资者探讨的特殊话题,和广大非A股流通股股东并无瓜葛。 和一般涉及公司利益的表决不同,非流通股股东向A股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本质上属于两类不同股东就“流通”问题进行讨价还价,其法律意义,类同非流通股股东向A股流通股股东平等协商的双边商业行为,遵从的是民法通则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交易原则,并非公司法约束的全体股东的股东大会规则。即使召开股东大会,也是面对A股投资者展开,非A股流通股股东即使出席,在表决权利上,缺乏法律上的明确依据。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的股东表决大会,不如改为其他某某大会,可能更加符合实际情况,避免法律上无必要的纠纷。 这样,也许更符合经济生活中提到的效率原则。 如果再有好事者提议对非A股流通股支付对价,那么,在支付对价后,A股流通股股东完全有权利要求,目前的非流通股支付对价后去B股、H股市场上流通,而不是在目前A股市场流通。 如果B股、H股不同意,又获得了补偿,那算不算国内资产(包括国有资产)重大流失? 如果B股、H股执意要求,我们广大的A股投资者完全有权利要求,上市公司全流通后去B股、H股市场融资,放弃在A股市场上再融资,用老外的钱来补贴一下国内A股投资者。 无论公平,还是效率,无论是逻辑还是法理,我们都看不到向非A股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理论意义和现实基础。在不确定的时代,向非A股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命题,明显把本来就复杂的问题更加让人摸不着头脑。我们要讨论和推进的东西其实很清晰:把复杂问题简单化,关起门来,让两大股东直接对话解决问题。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