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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研讨股改:先有游戏还是先有规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6日 14:54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刘诗颖 上海报道

  6月25日中午,上海市金融法界知名人士相继赶往位于吴中路的锦辉宾馆。在三楼的宴会大厅,由上海市法学会、上海市律师协会主办的“2005金融法论坛——股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讨会”在这里召开。

  参加研讨的除了上海、北京的知名金融法人士,还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总监陆文山、证监会发审委委员陈瑛明以及众多资本市场资深人士。

  幕后到台前

  证监会于5月9日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将法律界正式推到股权分置改革的台前。

  其中,《指引》第五条要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股权分置改革发表法律意见。”聘请律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对试点企业进行市场化的监管已成为证监会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一大思路。

  国浩律师集团首席执行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吕红兵认为,证监会之所以在此轮改革中高度重视中介机构的力量,主要是尊重市场中介机构的专业判断,加大方案对投资者的说服力。

  与此同时,伴随着首批试点企业的出炉,四家律师事务所也应运而生。它们是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北京华联律师事务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和北京经纬律师事务所,分别为紫江企业(资讯 行情 论坛)、金牛能源(资讯 行情 论坛)、三一重工(资讯 行情 论坛)和清华同方(资讯 行情 论坛)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较之处于媒体包围之中的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社会各界对四家律师事务所的关注较为平淡。不过,有业内资深律师告诉记者,它们成功获取第一单在律师行业仍然引起了不小的冲击波,“毕竟这是一项崭新的业务,第一单的获取为他们赢得了较好的市场品牌效应,虽然开展此项业务并不是很有利可图,但为今后业务的开展积累了可贵的资源。”

  律师所说的利润有限与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性质有关。翻开四家企业的法律意见书,无非是对公司的主体资格、非流通股东的持股情况、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程序以及股东对股权分置的承诺作出介绍,加以证明。

  律师界人士坦言,这主要是对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作一证明,并没有什么深入具体的东西,对律师而言,8-10个小时就可以完成,一般业内收费是10万-20万元左右。

  不过,经办律师并不这样认为。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凌浩律师表示,每个律师所介入的程度不一样,有的参与了方案的制订,而有的仅限于资格的证明。

  他告诉记者,浩天介入紫江企业的时间比较早,因为浩天早与国信证券建立了战略伙伴关系,所以对企业有较长时间的认识。在紫江企业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中,律师事务所与投行、上市公司一起制订方案,一起参与与投资者的协调沟通,充分保护了各方的权益。

  吕红兵在会上表示,股权分置改革给法律界提供了一个新的市场机会。不过,法律机构在参与其中时,也要对自己的判断承担相应的责任,股权分置改革对中介机构是机会也是挑战。

  先有游戏还是先有规范?

  不过,就目前股权分置改革所处的法律环境,与会代表还是发表了自己的忧虑。他们认为,从宏观、微观两个层面来看,现行法律都存在很多盲区,改革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会逐渐显露。如果问题解决不好,会影响改革推进的效果甚至损害投资者的权益。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认为,股权分置改革有其诞生的历史背景,如今问题的解决当然是一个政策问题。“现在是证监会将博弈引向了市场,但应该是先有游戏还是先有政策,实在是个问题。”

  缺乏纲领性文件造成的缺憾显而易见。对价是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推行的基础,可是制定对价的标准是什么,怎样类型的企业应该遵循怎样的对价标准都没有依据。这难免造成操作的困难和投资者的恐慌,宋一欣表示。

  纲领性文件的缺失将引发一系列问题的出现。比如,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法不确定,送股、派现、权证、缩股、扩股等方法,哪些可以纳入操作的范围;改革的公司出现有抵押现象的瑕疵股权怎么办;上市公司交叉持股怎么办;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怎么办;股东同时成为保荐机构又将怎么办。这些实际的问题如果都摸着石头过河,势必会影响改革的进程和效果。

  发言代表还对股权分置改革参与主体的监管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上海世基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叶国英提出,今后可能有1000多家企业参与改革,每家企业在推出方案时都会作出自己的承诺,如何对这么多的企业做好监督,谁来监督都是不容忽视的课题。

  一些法律界人士坦承,在股权分置改革推动的过程中,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备。如沪深两地交易所力推的权证方案,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代春表示,“权证和股票一样,是独立的证券,其发行、交易、监管是个系统工程,现在出台的权证管理办法太简单,缺乏操作性细节和监管准则,今后可能会出现上市公司和机构联手操纵的可能。”

  应对之策

  上海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宣伟华针对可能会出现的三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第一是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如何确保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这个问题不得不正视,并加以解决。

  宣伟华说,首批试点企业的股权结构可能比较简单,但更多的公司存在着诸多股权变动,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证监会要求有全体非流通股东同意改革的协议,但是如果出现股东不见踪迹的情况,如何让他们同意方案,是个很现实的问题。

  她建议,证监会可以以《通知》的形式,有针对性地规定解决办法,比如通过催告程序要求这些股东来登记。若规定时间不来,则证监会可以采取豁免等措施完善其中的操作。

  其次,对于上市公司和大股东如何遵守承诺的问题,宣伟华建议,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应对这些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承诺期内予以锁定,此谓事先防范。而到了事后出现违背承诺的情况下,应由有关部门责令其重新回购。

  第三,相关法律法规也要就基金为什么有投票权的问题加以补充完备。

  宣伟华认为,包括基金、保险资金、QFII、企业年金等在内的机构投资者,到处行使投票权。她表示,“无论在基金合同,还是在基金法中,都没有任何关于基金管理人可以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投票的条款。但现在,基金管理人确实在代为行使投票权,这个很奇怪。我建议修改基金合同的内容格式,或者由证监会在专门的《通知》中予以规定。”

  金信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康提出,股权分置改革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第二次革命,是一种内涵式的发展,他建议政府应有所作为,创造良好的环境,比如,股权分置改革应当设立限定条件,改革后的总股本不超过此前的总股本,要防止变相增发,变相扩容。他建议,应该将股权分置改革问题和基本法律问题的修订结合起来。通过政府的统筹,使股权分置改革达到理想的效果,毕竟股权分置是政府作用的产物,现在是“解铃还须系铃人”。

  也有学者对证监会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主导地位提出了质疑。同济大学法律系教授刘春彦表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应该由全国人大制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特别措施法》。他认为,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完善,中国证监会的权力应该回归全国人大,而且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国资委等多个政府部门,只有全国人大出面才能协调各方的关系。

  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总监陆文山表示,股权分置是个阶段性的历史问题,对当前的改革也要历史客观地看待,要用相对特殊的办法解决其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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