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流通股股东都应支付对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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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 08:20 中国证券报 | |||||||||
江苏冬昕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深入,一些非流通股股东构成复杂的上市公司,将不得不面对一些实际操作中的困难。 如有的上市公司的一般法人股股东连联系都比较困难,更不用说让其以支付对价的形
由控股股东来替那些一般法人股支付对价缺乏道理,原则上普通投资者是无法以极低的持股成本来持有这些“内部”法人股的。这些占上市公司比例不是很高的法人股构成极其复杂,也不能排除控股股东方面的“内部”人利用职权,在先期就成为这些非流通股份的幕后控制人。用公有资产为这些一般法人股支付对价,极易造成新的利益输送的循环,这是监管部门可能会面临的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之一。 对于一些不愿支付对价的一般法人股股份持有者,控股股东不应为其支付相应的对价,以避免其中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行为。由于这部分股份持有的成本均远低于流通股东的持股成本,流通后套利的动机将是非常强烈的,如果其不支付给流通股股东补偿来换取流通权,理论上就不再具备流通的权利,对这类股份应进行无限期锁定,直至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