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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之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 08:20 中国证券报

  质押应置于监管之下

  对于一些试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已将所持股份抵押给银行的情况,笔者认为,虽然这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融资手段,但由于许多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上市公司剥离上市时,已经将优良资产全部注入进了上市公司。在盈利能力很弱,资产负债率明显偏高情况下,再质押借款,必然导致负债率的进一步高企和财务状况恶化。一旦借款运用不当导致其偿债能力丧失,

必然将会通过股权的纽带牵连到上市公司,致使股权被冻结、拍卖等情况发生。而大股东的反复变更,不但会引起上市公司主营业务、高管人员、企业文化等等的变动,而且将导致试点方案承诺的对价无法兑现。建议对此做出明确规定:首先,必须将股权质押情况进行公开披露;第二,就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提出具体方案。方案中必须明确相关各方所承担的责任,尤其应交代清楚当因故出现承诺对价产生支付困难时,由谁承担履约担保责任代为支付;第三,该方案必须向监管部门和流通股股东公示,主动接受监管。(河北陆向东)

  不能什么都由大股东说了算

  此次某电力股权分置改革,初步推出了每10股送1股,派行权价为6元的认购权证。另外,承诺方案通过后,总公司通过一系列安排,提高综合电价,可使每股收益提高约4分钱,分红比例提高到65%等。笔者产生了一个疑问,难道大股东可以随意操纵上市公司的业绩和分红比例吗?这是不是说,假如方案被否决,那么电价就会被卡住,业绩不会再提高,而分红比例也只能维持在现在水平上吗?看来,大股东说了算现象,仍然是难以制止的。假如其方案被否定了,希望管理层能加大对公司的监督和管理。该增加的电费,是应该进入股份公司。该分给股东的钱,还是应该分给股东。(上海徐惠芳)

  谨防银行“忽悠”行为

  银行业要加强监管,防止国有资产的“跑冒滴漏”,必须要横扫过去那种欺上瞒下的“忽悠”行为,其表现在于:之一,还旧贷新。有些银行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为了让呆滞贷款下降,提高贷款回收率,明知道企业还贷无望,还让其还掉旧贷,批准申请等额新贷。这样一还一贷,贷款总量并没有增加,但是通过借据的转换,呆滞贷款变成了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变成了即期贷款;之二,以新增贷款还拖欠利息。从银行业务考核的范围来看,收贷与收息是两个重要指标。利用新贷来还旧欠利息,应收未收利息是下降了,但贷款总量却增加了。但由于银行考核硬指标有些是与费用挂钩的,所以有些基层行的领导会认为,新贷款的清收是其逾期以后的事,而应收未收利息的指标下降了,就可以多拿回费用。甚至有的新上任领导会认为,后来人为我打扫战场也理所当然。笔者以为,要防止此类事情的发生,必须要严格健全贷款审批管理和内部监控措施。新的贷款的审批必须要由基层行的审贷委员会报请地市级分行的审贷委员会审查批准,加大对弄虚作假报批贷款的打击力度。同时,对每笔贷款的用途要进行跟踪监控。(湖北左传辉)

  H股价格可作对价依据

  现在上市公司中,有许多是在香港和内地两个市场上市的。由于机制不同,A股市场有三分之二非流通股存在,而在H股市场非流通股随时可以减持流通,这就造成了A股市场的股票发行价远远高出H股发行价,且现在的H股价格平均低于A股价格30%以上。笔者认为,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各个上市公司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对价时,是否能够以H股的价格和市盈率,作为对价后的股价依据?因为现在在香港上市的H股价格,无论是发行价还是市场交易价,都是完全市场化的,也是比较贴近上市公司价值的价格。通过股权分置改革,让含权的A股价格同相对能够体现公司价值的H股价格接轨。此思路和做法,在今后有H股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解决方案时也能作为依据,从而更体现出同股同权同价。(上海陈奇)

  承诺股价不如承诺分红

  第一批试点公司有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承诺在某个股价价位不减持股份,笔者对有利于投资者的这种股价承诺并无异议,同时这也是非流通股股东看好公司发展,稳定公司股价,坚定投资者信心的重要举措。笔者认为,股价具有相当的波动性,同时,因证券市场的不确定性,承诺在某个价位减持,也只是权宜之计,这样的承诺份量明显不足。因投资者持股信心主要来自于夯实的公司发展基础和内在质量,而这夯实的基础和内在质量正来自于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盈利和分红。只有保证了公司未来一定的分红,或分红增长率,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才能真正树立。上市公司分红,是投资者在资本市场谋取投资回报的重要方式之一。上市公司注重了投资者分红,就是承诺了投资者回报,就是送给投资者的最好对价。(河北阮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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