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的编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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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 08:13 中国证券报 | |||||||||
证券标准化委员会秘书处 2001年9月11日,是我国基金行业一个不寻常的日子。这一天,国内第一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开始发行,树立了开放式基金发展道路上的一块重要的里程碑。从此以后,在初期的十家基金管理公司的基础上,新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新的金融产品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除了股票、债券和储蓄以外,开放式基金在金融行业作为一种新的投资
在基金行业日益壮大,开放式基金这一金融产品从初生发展到具有一定规模的时候,很少有人知道它在孕育和形成过程中所经历的艰辛。推出开放式基金构想的时间,已经无法具体考证,而具体的运作,包括产品设计、业务规则确定等内容,应该是从2000年初开始的。当时的十家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开放式基金的主要参与人和管理人,承担了很多具体的、开创性的工作。在当时发展前景不明、操作方法不清、业务规则不熟的环境下,作为证券行业的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积极发挥规范、指导和协调作用,及时制定规章制度,促进开放式基金推出。《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就是其中的重要举措之一。 一、开放式基金业务研究阶段的系统及建设状况 任何事情都不会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有一个过程。开放式基金产品作为现代社会影响很大的一种金融产品,更需要多方的共同协作。从参与人的角度来说,包括投资者、基金管理机构、代销机构和托管机构;从系统建设的角度来说,主要包括登记过户系统(Transf e r A g e n t ,TA)和代理销售系统。在全局诸多复杂的工作中,系统建设无疑是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早在2000年初,与开放式基金工作相关的机构就已经开始运作。其中基金管理公司有华安、博时、长盛、大成、华夏、富国、鹏华、国泰、南方、嘉实(排名不分先后,下同);代销机构有中、农、工、建、交等银行和国泰君安、华夏证券等十几家证券公司。到目前为止,基金管理公司和代销机构都已经发展到当初几倍的数量,出现了很多基金管理公司,也有更多的银行和证券公司参与到了开放式基金的代销业务中来。 当时总的指导思想是各市场主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探索,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独立建立各自的业务及技术系统。按照这一思路,根据各个参与机构的性质,关于开放式基金的应用系统也就很自然的被分别开发。各基金管理公司先后开发了自己的TA系统,一般也包含了直销系统;而各个代销机构(主要是银行)也逐步建立了自己的代销系统,有些也开发了TA系统。 系统开发离不开前期的系统设计。对于开放式基金系统来讲,主要是业务规则的确定。当时,各家机构中负责产品开发的人员和信息技术部的工程师都在积极学习从国内外各种渠道获取的相关知识。然而,这些人虽然对于一些概念都比较清楚,但是因为缺少了实践经验,还是不知道一些具体的细节该如何确定。比如认购是金额方式还是份额方式?费率是单一的还是分段的?类似的问题不下千百种,眼前的路也有千百条,究竟该走哪一条呢?曾经有很多人就此咨询了国外专家,但专家的意见也很不统一。在这种情况下,各家机构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策略选择了适合自己的、在各种因素中折中的方案。现在回想起来,当时还是有很多机构走了不少的弯路,但这在某种程度上确实是不可避免的。正是有了这些前期参与者的经验和教训,现在的基金行业才走上了一条通畅的大路。 各自独立设计、开发,虽然保证了多样性,但也造成这样一个现实:尽管各家机构都已尽可能考虑了通用性和兼容性,但是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很多差异。从业务角度考虑,投资者购买开放式基金,必须经过代销系统、TA系统往返一次的流程。而每家基金管理公司的TA系统都不同,每家代销机构的代销系统都各异。代销系统和TA系统之间唯一相关的一个环节,就是互相传送数据的接口。由于各个基金管理公司在争取最多的代理销售机构,而各个代理销售机构同时也在争取代销最多家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产品,结果不用说大家也会猜到:混乱。 面对这种情况,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条件下,必须尽快建立一个在一定范围内兼容各家数据交换接口的规范,消除进一步扩大合作的障碍,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保证业务的顺利推出。 二、产生接口规范 各个基金公司与代销机构由于利益、经营策略各不相同,无法自己协调产生这一接口规范。技术系统的建设陷入僵局。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部和信息中心组织各个基金管理公司、主要代销机构的信息技术部负责人和行业专家,成立“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接口规范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规范小组),专门研究制定统一接口规范的问题。 规范小组成立后,多次召开会议,请来了国家标准化方面的专家,共同讨论统一接口规范的问题。大家集思广益,从问题的最深层开始分析。首先,接口就相当于系统间的语言,要想让不同系统都能兼容这个接口,基本的工作是统一字母和单词。其次,为了允许各系统保持自己的特色,丰富这种语言,又必须规定一个灵活多变的表达形式。经过认真研究和思考,终于确定了一个集共性与个性、统一与分散于一体的接口方案,这就是2001年3月推出的《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接口规范》(第一版),该规范的核心主要集中为两点:一是相对稳定统一的数据字典,二是灵活多变的包括索引文件和数据文件在内的二级文件组织形式。此外,为了兼容各个机构所使用的不同字符集编码的系统,每个文件采用的都是普通的文本格式。 具体说来,数据字典就是一张大表,包含了ID、字段名、类型、长度、描述、备注等信息。其内容是各个机构根据自己的系统设计而提出的在开放式基金系统中包含的所有的字段信息。在统一了每个字段的含义和规格以后,相当于规定了一个“单词”范围,大家可以在确定每个业务需要哪些信息的时候从数据字典中选择需要的字段进行组合。这就为接口格式的统一打下了一个坚实的基础。 二级文件组织形式,是在参考了国内外各种编码规则的基础上确定的。这种格式包含了两类文件:索引文件和数据文件。索引文件只有一个,具体内容除了头尾标志和“发送人代码”、“接收人代码”、“发送时间”等附加信息以外,最重要的是“数据文件的个数”和“数据文件名称”两个信息。数据文件可以有若干个,其个数和名称都记录在索引文件中。数据文件的内容除了头尾标志和附加信息以外,主要有“字段数”、“字段名列表”、“记录数”和具体数据四部分内容。 从上面的内容看出,这样一种规范确实实现了高度灵活性的目标,解决了不同机构之间互相传输数据的兼容问题,并且,推而广之,这种思路可以适用于任何行业、任何领域的多对多的数据传输模式中。 三、形成《协议》 自2001年3月第一版接口规范推出以来,在中国证监会的积极协调、推动下,开放式基金的各参与方努力遵守这一约定。已经开发完成的系统,在原接口格式的基础上,又开发了兼容该规范的新接口;而准备开发的系统,也都以这一接口为基本要求。规范小组也在后期多次开会,更新数据字典和各业务对数据项的具体要求,使这一接口规范日臻完善。从此,各个参与人结束了把大量时间、精力浪费在协调各个合作机构、修改或开发不同版本的接口应用程序的局面,参与人之间也没有了说服与对抗的矛盾,关系迅速趋于和谐,解放了被压抑了的部分生产力,整个开放式基金行业摆脱了一个沉重的包袱,以更快、更高效的速度向前发展。 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社会中,没有个性就意味着平凡,平凡就意味着被淘汰。每个基金管理公司、每个代销银行和证券公司都在努力设计新产品、增加新的业务、开展新的营销活动、拓宽新的销售渠道来争取为更多的客户服务。但是不是所有的环节都需要有个性的。我们同时也看到并借鉴了诸如电子信息领域、机械制造领域等曾经出现的因为标准不统一而造成的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浪费和对进步的阻碍作用。也许有些行业由于各种原因,如垄断、局部利益集团等而坚持自己独特的标准,但是正常的、有秩序的竞争才是符合发展要求的做法。 2002年初,解决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内容与格式不一致问题列入国家金融“十五”科技攻关标准化课题证券业信息化标准体系研究专题。在《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接口规范》的基础上,经过几轮的广泛征求意见、认真修改,形成《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并经严格审查,批准成为行业标准。 《协议》的贯彻促进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发展,业务的发展又产生了新的需求,对《协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独立TA的出现,LOF和ETF的推出,《协议》内容需要进一步扩充和完善,才能继续发挥更大的作用。这一工作目前已经展开。标准和业务的良性互动是标准应用的最好模式。我们相信,只要始终保持这种良性互动,标准化工作必然会对证券期货业的健康、规范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附:《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编制工作大事记 2001年3月,开放式基金各参与方代表第一次召开会议,讨论数据接口标准问题,根据各机构的实际业务需求和标准制订的总体原则,编写了本标准的第一个版本。 2002年3月,开放式基金数据标准化工作小组成立。 2002年9月,开放式基金数据标准化工作小组召开全体会议讨论修订接口标准,根据各参与机构的实际业务进展情况对数据字典和各业务的数据交换内容进行了部分扩充。 2003年1月,开放式基金数据标准化工作小组召开全体会议,第二次讨论内容修订工作,根据各参与机构的实际使用情况特别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需求,对标准内容做了较大范围的扩充。 2003年3-4月份,开放式基金数据标准化工作小组成立国标编制组,对前期编写的标准根据国标的要求进行修改。 2003年7月,完成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并报送金标委征求意见。 2003年10月,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在吸纳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送审稿。 2003年12月,通过金标委专家委员会审查,形成报批稿。 2005年3月24日,正式发布为金融行业标准。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