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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的基本尺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 07:51 中国证券报

  (上接A01版)非流通股股东使用上市公司的钱来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让上市公司为股权分置改革“埋单”,这不是对流通股股东的补偿,而是对流通股股东利益的再次侵害,同时也违反了股权分置改革中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核心原则。

  原则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不得以恶化上市公司财务指标为代价。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应以不恶化上市公司财务指标为基本规则。举例说明:上市公司甲,总股本为1000万股(非流通股800万股,流通股200万股),公司的净资产为6000万元,公司当年净利润为12000万。经过计算不难得出,股权分置改革前公司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分别为6元和12元。

  方案一:以非流通股按照2:1的方式进行缩股来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公司总股本为600万股,其中非流通股为400万股,流通股为200万股,同时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变为10元和20元,这意味着通过缩股的方案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

  方案二:非流通股股东直接以10送5的方式送股给流通股股东,其总股本保持不变,但其中非流通股变为700万股,流通股为300万股;股权分置改革后公司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也保持不变,仍分别为6元和12元。

  方案三:假定上市公司甲的对价支付方案变为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送股的方式进行,即首先将200万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为200万股股份,然后,非流通股股东将这200万股全部做为自己的对价给流通股股东送股。这样,股权分置改革后公司总股本为1200万股,其中非流通股股数不变为800万股,流通股为400万股,公司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降为5元和10元,相比而言,股权分置改革后公司的财务指标恶化了。

  此外,如果非流通股股东动用上市公司财产而不是自己财产来派现,也会恶化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同样违背了股权分置改革的本意。

  事实上,对价支付方案应该是简单明了,且最好能一步到位。“最简单的就是最好的”,这不仅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呼声,也是以大部分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的心声。同第一批试点方案相比,第二批试点公司披露的对价支付方案可谓五花八门,既有派现、送股、缩股等一般方案,又有权证等新式方案及多种组合方案。虽然复杂的对价支付方案具有灵活性的一面,能够更好地反映上市公司的特点,但我还是主张方案应当从简。因为,对过于复杂的对价支付方案,不仅广大流通股股东不理解,连机构投资者都感到费解。不理解就很难沟通,就会引起市场抵触情绪和恐慌情绪,势必产生预期的不确定性,而预期的不确定性必然会打击广大流通股股东的投资信心。方案需要简单明了,制定方案的标准与原则更是如此。

  金融创新是市场发展的原动力,值得提倡,但其合适的时机应是后股权分置时期,而不是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市场定价体系混乱的现在。如果能够用简单的原则与标准来约束非流通股股东的非理性行为,不仅能大大消除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加速改革进程,也有利于对市场各类主体的监管。广大流通股股东也就能从对复杂方案的迷茫与无所适从中摆脱出来,直接判断对价的优劣,从而大大降低博弈成本,使整个市场的宝贵资源不至于浪费在反复而无意义的谈判中,使更加迅速地推进这场“第二次革命”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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