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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证券黑市迷雾揭开 投资者奔走两年一审败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9日 14:19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李 雨 实习记者 蹇 慧 上海报道

  投资者一审败诉

  2005年6月3日,一度震惊全国的南昌证券“黑市”案在经过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长达两年的审理后,终于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宣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定由各原告
承担诉讼涉及的全部费用。开庭当日,法院出动了所有的法警在现场维持秩序。

  2005年6月22日下午,胡赣成给记者发来了一份长达7页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为熊花娇。熊花娇乃胡赣成之妻,南昌证券“黑市”中起诉的5名投资者之一。就像“秋菊”一样,胡赣成等人为讨一个说法,奔走了两年多。

  胡赣成在电话中表示,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将会继续上诉,讨回一个公道,“揭开南昌证券黑市的内幕,拿回自己的损失”。

  据了解,宣判前一天,杨桦、刘伟、胡玲玲、熊花娇等5位原告已经知道了一审判决结果。在宣判当天,原告中只有胡赣成夫妇出庭。

  熊花娇称,他们原本在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昌苏圃路证券营业部开设账号进行股票买卖。自2001年开始,他们经人介绍与江西省福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福泰公司)的经纪人认识。这些人打着营业部的旗号,称可以帮助获得自有资金2.3倍的融资。

  于是,原告在被告提供的《合作投资协议》上签了名。问题却出在了这份《合作投资协议》,该协议没有被告的签名盖章,并由被告带走,之后一直没有返还。

  随后,被告取走了原告的资金,开始进行股票炒作。在接下来的近一年的时间里,原告从来没有得到过被告应该提供的合法股票交割单,始终只有一张自制的损益表。

  直到最后资金耗尽,原告才意识到这可能是一个骗局。

  于是,原告开始找福泰公司,要求提供股票交割单以作为解释,但是未果。为此,原告不停地到公安局、证监会等处告状。经过媒体曝光之后,他们陆续发现上当受骗的有几十人,金额达几千万。

  福泰公司与本案无关?

  原告等人将福泰公司及其经纪人告上了法庭,希望法院给他们一个公正的判决。

  原告熊花娇认为,被告福泰公司、联合证券南昌营业部,以及李珊、饶婉、陈贵霞、杨素琼等6名自然人互相串通,利用她以及其他股民的资金进行虚假交易,通过欺诈,非法占有她的炒股资金22万元。

  被告福泰公司未提交答辩状,但在庭审中强调,公司没有向原告出借资金,也没有收取原告的股票资金,在投资合作协议书中没有公司的签字盖章,向原告出借资金及担保的都是自然人。总之,福泰公司与本案无关。

  法院经审理查明,与熊花娇(乙方)进行投资合作并提供资金的是自然人李珊,但投资合作协议书中甲方一栏中无人签名。

  在该案中,饶婉为介绍人,陈贵霞是从熊花娇账户取出现金存入指定合作账户——杨素琼234账户的人员。

  根据法院判决书,被告饶婉、陈贵霞、杨素琼因下落不明,公告送达期届满后未到庭。

  法院认为,原告熊花娇与被告李珊之间所订立的名为《合作投资协议》,实为民间借贷、代理股票买卖协议,其协议内容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应合法有效。

  原告对各个被告的诉讼请求,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予以支持,而被告李珊的证据足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本案有关费用。

  杨桦、刘伟、胡玲玲等其他4名原告的案件,得到的亦是基本相同的判决结果。

  被告代理律师之一的涂韵春事后在电话中对本报记者表示,法院的事实认定是准确的,是依据事实来判定的。有些事情是不能单纯从感情因素来判断的。

  对此,胡赣成却提出质疑。他们有很多证据,法院没有采信。

  证券诉讼律师、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主任严义明律师认为,如果仅从现有的证据,如协议书、投资者的各种申明、承诺书来看的话,法院的判决结果应该是这样。

  但是,法院曾经提出要福泰公司提供一些证据,后来福泰提出了延期举证,但是在审判过程中,却没有出现这些证据。

  严义明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书显得粗糙。从判决书中,看不到对原告提出的一些证据不予采信的理由。“例如,对其中一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都没有充分的讨论与说明。而原告提出福泰公司和自然人可能存在勾结等情况,法院在判决书中对此应该进行说明讨论的,虽然讨论的结果可能是证据不足等等。”

  严义明认为,在这类证券官司中,最重要的证据是股票交易清算交割单。然而,这样的证据却没有出现在审判过程中。“原告可能无法取得股票交易交割单,但原告律师应当请求法院协助并拿到它。”

  采访过程中,记者多次联系审理该案的东湖区法院,但被告之“有关法官不在,联系不上”。

  一份没有甲方签名的投资协议

  据一位在券商营业部工作多年的资深人士分析,南昌这些投资者的遭遇,极有可能是落入了一个精心设计的“局”。

  首先,在南昌涉及的众多投资者中,几乎无一例外签订了一份《合作投资协议书》,其中注明了甲乙双方均为自然人。

  投资者自以为是甲方的福泰公司,而根据南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2003年9月的调查结果,福泰公司只是起中介作用,撮合资金出借方与融资的投资者合作投资股票,并从开设账户的证券营业部获得一定比例的佣金返还。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合法行为,只要利率不超出银行利息4倍,就受到法律保护。

  但是,奇怪的是,几乎所有投资协议书中,都只有作为乙方的投资者签名,却没有作为出资人的甲方签名。

  “如果这是福泰公司设计的一个局,显然在规避法律风险上达到了目的。”该人士分析说。

  其次,双方合作投资股票的协议规定,股民要将资金存入出资方指定的股东账户进行操作。这样一来,就等于股民稀里糊涂地丧失了支配自己资金的权利。

  第三,股民自己只能看到“投资损益表”,而不是股票交割单,而且承诺24小时之后放弃查询的权利,则进一步为对方提供了可操作的空间。

  第四,1:2.3的大比例融资操作,则为短期内大量亏损提供了可能。

  该券商人士认为,通过这一系列的精心设计,对于自己是否融到资金、是否真的买入卖出了自己委托的股票,投资者其实是不知道的。

  严义明律师说,这样的例子不仅南昌存在,全国许多地方都有大量的例子。“普通的投资者是没有知识和经验去甄别这些的。”

  到底黑不黑?

  “南昌证券‘黑市’到底黑不黑,如果黑的话,又黑在哪?如果不黑,真实情况如何?”上海大学法学院禄正平教授认为,有关部门应该彻底调查清楚,这样才是对投资者、对被告甚至对社会负责任的态度。

  禄正平教授在证券业经历丰富,曾多年担任证券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禄正平教授认为,从判决书来看,目前的判决结果有些草率。比如,其中有几个被告只有身份证号,连地址都没有。但是法院要对被告进行诉讼送达。

  事实上,记者在判决书中发现,被告饶婉、陈贵霞、杨素琼的信息都只有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而这几个关键的被告则“因下落不明,未到庭”。

  更有意思的是,投资者资金进入指定234账户的名义持有人——杨素琼,判决书中所示其身份证号为“350104197000190068”。

  从其身份证号码信息分析,杨素琼应该生于1970年00月19日。

  禄正平教授分析认为,极有可能这个身份证是买来的,福泰将自己的账号挂在这个假的身份证下面,而福泰可能隐藏在后面。

  “法院在查清被告方面是很草率的,没有进行认真的认定。”他说。而在民事诉讼案中,由于是“谁主张谁举证”,而投资者是弱势群体,他们对被告身份问题的调查、证据收集方面很不利,甚至没有办法进行。

  禄正平教授认为,南昌证券‘黑市’到底黑不黑的问题,必须调查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查清有关股东账户的情况。如果证明杨素琼的身份是假的,就可以说明这个账户是被人操纵的。那么,被谁操纵的呢?

  其次,饶婉、陈贵霞、杨素琼等人的身份,她们是否是福泰公司的员工。调查福泰公司有关资料、这些被告本人以及营业部工作人员的旁证等,是可以搞清楚。“一般而言,这么多的投资者不至于都糊涂到与一个毫不熟悉的人去合作炒股。”据此前媒体报道,陈贵霞是福泰公司财务人员,饶婉则是其所谓的经纪人之一。

  第三,要调查清楚投资者资金进入的指定账户情况,是谁去开的户、谁经手资金的存取、该账户资金取出后的流向等等。

  第四,对于投资者在该账户中投资的股票,最后是谁去平的仓,又是谁授权的,这些应该查清楚。

  第五,也是最为关键的,要从营业部或者证券交易所调出指定账户的所有股票交易清算交割单,核对其中的每笔交易记录是否与投资者的委托指令相符,哪怕是与损益表中所显示的投资者委托与成交记录。

  “如果指定账户的交割单无法查到投资者委托买卖的股票,或者不符合,说明存在虚假交易现象,与兰州证券黑市的情况是一样的。” 禄正平说。

  2004年,原告之一的杨桦曾对本报记者表示,2001年12月12日至2002年11月21日,杨桦曾发出指令购买3.3万股“上海梅林(资讯 行情 论坛)”股票,对方提供的《合作投资损益表》也显示杨桦成功购买了这些股票,但在指定与之合作的杨素琼的股票账户并没有这些交易记录。

  而福泰公司事后提供给杨桦的几份交割单显示,这些交割单不是出自联合证券营业部,而是兴业证券、华夏证券和某证券公司厦门兴隆营业部等,账户也不是杨桦或杨素琼的。

  一审败诉后,胡赣成等人仍坚持认为这是一起“假报单、假成交、假融资、假平仓”的欺诈行为,并表示已经提起了上诉。

  但严义明律师认为,案件前景不容乐观,原因是证据不足,而在民事案件中投资者收集证据处于不利的地位。

  2005年6月23日,胡赣成对记者说,中国证监会已经通知他们带好所有资料,证监会将会专门安排人员接待处理他们反映的情况。

  事实上,中国证监会信访处以及南昌证监局2005年1月、5月曾书面答复胡赣成,称“对涉及到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违规行为进行初步处理”。

  证监会再次叫胡赣成赴京,是否意味着南昌证券“黑市”事件有了新的转机?

  严义明律师分析说,福泰公司不属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因此,它不在证监会的管辖范围内。但是,只要是发生在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有权介入,并将它移送到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禄正平教授认为,也只有由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予以立案调查,才可能查清南昌证券“黑市”到底黑不黑,或者有多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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