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报披露新规 强调简要实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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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9日 08:09 中国证券报 | ||||||||
新闻直击 昨日,沪深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预示了半年报披露已然如箭在弦 主持人万宁嘉 宾江苏天鼎秦洪
新老有别 主持人:基本上,每年的半年报《通知》都会与上年有些不同之处。这种不同无外乎三个方面,一是新增的信息,二是修改的信息,三是丢弃的信息。而对于今年的《通知》来说,这三个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具体来看主要表现在哪里? 秦洪:就新增信息来看,主要有两个:一是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或置入资产、出售或置入资产所涉及的资产产权是否已全部过户,以及涉及到的债权债务是否全部转移。因为在近期所披露的一系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公告中,屡屡出现购买资产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未经披露的债务突然出现,从而使得投资者在分析公司时往往会因为信息披露不完全而出现判断失误。所以,交易所强化了资产置换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转移的信息。二是在中小板块的半年报披露中新增的募集资金项目收益情况,而且还特别指出,对于已建成投产的募集资金项目,上市公司也应该披露其效益情况。 就修改的信息来看,主要有两个,一是预约日期的变更,在去年半年报中,上市公司一旦要变更披露,需要提前三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但在今年的半年报中,则要提前五个交易日,这就为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申请的审核准备了更多的时间。二是业绩预告的变更。因为在往年业绩大起大落需要业绩预告,但业绩基数较低的上市公司可以申请豁免,此基数主要是每股收益绝对低且低于0.04元。而在今年半年报中,此基数有所变化,即2005年上半年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的公司,如此变化的背后显示出交易所对业绩波动的重视。 就丢弃的信息来看,主要体现在委托理财业务方面,在2004年半年报中,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除披露重大委托理财信息外,还应当比照该规定的要求披露其他所有委托理财信息,并在披露内容上增加披露每笔委托理财的执行情况以及受托方报酬的确定方式。但是在2005年的《通知》中,却未见此要点。 突出简要 主持人:委托理财曾经是近几年年报或半年报披露的重点,也是投资者关注的重点。但在今年的《通知》中为何没有作出强制性的披露规定呢? 秦洪:这应该主要是管理层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而确定的。经过前两年集中整顿以及市场低迷等因素,2005年以来,已经鲜见上市公司发布新的委托理财公告,而原有的委托理财公告要么到期收回,要么已在年报中提取减值准备,要么正处在诉讼之中且已多次公告。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再让上市公司在半年报中祥细披露委托理财事项,难免拖沓重复之嫌。而简单明了、要点突出理应是半年报所应遵循的原则。取消委托理财披露应该正是该原则的具体体现。 其实,定期报告披露信息的变化过程,不仅仅折射出交易所的监管重点,而且也折射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热点的变化过程,这在担保以及资产重组的债权债务转移等信息中也可得到佐证。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要素的变化其实也在很大程度上折射出上市公司经营信息的变化。 强调实用 主持人:除了简要之外,实用应是定期报告披露的另一个原则,今年《通知》的变化有什么体现没有? 秦洪:这一点从中小板块半年报披露中的募集资金专用以及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收益情况的规定可以体会出来。 可以说,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收益情况是衡量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甚至是衡量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募集资金意向——是“圈钱”还是的确有好项目的最好证明。同时,对募集资金项目的收益情况披露更有利于投资者了解这个项目的收益前景,从而确立上市公司在未来的盈利增长点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难看出,此信息是2005年上市公司半年报的一大看点,也是业内研究报告为何愿意对中小板块予以一定溢价的原因,毕竟信息披露的透明以及有效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内在估值。所以,我们希望主板也尽快推行募集资金的专项披露制度,让定期报告的实用性惠及到主板的中小投资者中。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