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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人之恒产树立人之恒心 ——聚焦《物权法(草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9日 07:56 中国证券报

  记者浩民

  老百姓购买的商品房,在70年土地使用权期满以后怎么办?

  国有企业老总违规收购,造成国资流失,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

  对于上述这些”小”到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大”至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问题,目前正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都能够给出答案。

  参加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一语中的地指出:”物权法是确立人之恒产、树立人之恒心的法律,对国家、公民都非常重要,实际上是把宪法确定的财产保护权具体化。”

  这么一部重要的法律草案有哪些内容?有何意义和影响?不妨让我们看看已经进入三审程序的《物权法(草案)》--

  何为物权

  《物权法》是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自然人、法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一部法律。它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那么,什么是“物权”?《物权法(草案)》指出,“本法所称物权,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对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人们可能并不陌生。至于用益物权,则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像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都属于用益物权。

  围绕上述三类物权,《物权法(草案)》对其种类、内容、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详细作出规定。整部法律草案共5编、20章、269条,包括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五部分。

  总则编包括“一般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的保护”3章内容。所有权编则分“一般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等6章。用益物权编也有6章,为“一般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担保物权编包括“一般规定,抵押权,质权,留置权”4章。占有篇仅1章,即“占有”。

  有恒产者有恒心

  记者注意到,《物权法(草案)》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国家保护私人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国家保护私人的财产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专家指出,这些条款,是对去年刚刚载入《宪法》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原则的具体化,是对私人财产在法律层次进行保护的重大举措。早在2000多年前,孟子言曰:“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物权法》未来一旦出台,无疑将进一步强化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从而更加有力地促进公众释放创造财富的智慧与热情。

  从更深层次的角度看,《物权法》将使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不再建立在沙滩上,而具备坚实的法律基础。“物权法和合同法是支撑市场经济的两个支柱。”著名民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如此形容物权法的必要性。

  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所指出的那样,“财产权”和“契约”是市场经济两个最基本的要求,私有财产权比公共财产权具有更明确的利益动机和监督成本,从而能使社会资源的配置达到最优化、财富的社会效应最大化。如果没有财产权特别是私有财产权,也就不会有自由竞争和市场经济。

  有学者强调说,作为一部效力高于其他一般性法律、法规的基本性法律,《物权法》明确国家保护私人投资及其收益,对于证券市场投资者而言,无疑意义深远,因为这必将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坚实的法律后盾。

  70年后房子怎么办

  最近一段时间,居住用地使用权70年大限,有如挥之不去的阴影,笼罩在众多即将购房人和已购房人的头上。对于70年后房子怎么办这个问题,人们议论纷纷。

  在厚达50余页的《物权法(草案)》中,记者找到了这个问题的初步答案——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外,出让人应当同意。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出让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确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说,从保障公民私有财产和社会稳定出发,《物权法(草案)》规定,国家允许房主续期拥有土地使用权,至于交多少钱,目前尚无定论。如房主不愿续期,国家将收回土地,但土地上面的房屋归谁所有尚有争议,国外惯例是建筑物归土地所有者。

  在审议过程中,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对于这一问题的规定,《物权法》还应继续完善。郑功成委员说,住房是私人第一财产,是真正的恒产。买住房实际上买的是一个空间,和土地没有关系,那么70年后是自动消失还是自动延期?大家对此还不放心。如何保证城乡居民这一部分私有财产,在法律上还应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确立国资管理新体制

  在突出私人所有权保护的同时,《物权法(草案)》亦强调了对国家、集体所有权的保护。记者注意到,党的十六大所提出的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将在《物权法》中得到确认,这将为今后国有资产立法奠定基础。

  《物权法(草案)》明确:“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草案还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财产转让,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指出,《物权法(草案)》中加入这一条款,是将规范国企高管收购上升到法律层面。这是继今年4月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施行之后,我国对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进行规范的又一重大举措。

  不过,有委员和学者对其中“低价”二字持有不同意见。在草案中,并未对价格的高低明确一个比较的标准,究竟是以国有单位的评估价为标准,还是以市场行情为依据,很不明确,这将导致该条款难具操作性。

  有专家建议,应以转让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来判断转让行为的合法性,还不能单单依据转让价格的高低。

  草案将向全民征求意见

  前面提及的条文,只是《物权法(草案)》269条中一小部分内容。但“管中窥豹,可见一斑”,由此可知《物权法》的重要性。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情况看,对于这部法律草案的部分条文,尽管还存在一些不同看法或争议,但参加审议的委员一致认为,《物权法》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部不可缺少的基础性法律,涉及千家万户,关系每一个人的切身财产权益。

  据悉,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闭幕后,这部法律草案将全文公布,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并在此基础上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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