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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结算数据接口降低市场成本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 07:51 中国证券报

  证券标准化委员会秘书处

  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在证券市场逐步对外开放的环境下进一步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2001年3月30日成立了全国统一的证券市场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这是我国证券登记结算体制朝着集中统一、规范化和国际化方向变革迈出的重要一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证券登记与过户、证券托管与转托管、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证券权益分配等代理人服务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公司的宗旨是,建立一个符合规范化、市场化和国际化要求,具有开放性、拓展性特点,有效防范市场风险和提高市场效率,能够更好地为我国证券市场未来发展服务的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体系。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建立,使得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分别作为一个完整的证券交易行为的前台和后台,分工合作,既提高了证券市场的结算效率,又增强了证券市场的抗风险能力。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在原来分别直接对口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和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目前的证券登记结算业务依然各自沿袭着沪、深证券交易所的模式,形成了两套不同的登记结算体系,对外分别使用了两套不同的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接口。这显然不利于提高结算效率,降低市场成本。

  形成真正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模式,对外使用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接口,一直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成立以来致力达到的目标。由证监会信息中心统一部署,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金融信息化标准体系”课题所属专题“证券业信息化标准体系研究”之子专题“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接口标准化”项目于2002年4月正式立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抓住机遇,积极加入该项目组,成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接口标准化”项目的主要承担单位。

  该项目工作小组组长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总工程师王彦龙担任,项目组成员不仅包括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其沪、深两分公司的相关人员,还包括了海通证券公司、中信证券公司、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大鹏证券公司等多家国内知名证券公司的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经过工作小组成员的共同讨论和充分研究,确立把工作成果落实在“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协议”的编写上。并且大家首先确定了“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协议”的编写原则:

  易于扩展性:

  为了适应高速发展的证券市场的需求,《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协议》的设计应力求易于扩展。消息结构和数据字典均设计为灵活可扩展的结构。

  开放性:

  《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协议》允许各参与方在遵守接口标准框架的前提下,对数据交换的内容和格式进行灵活配置以满足其自身的技术和业务需要,同时规定了数据字典和消息目录的维护机制,允许参与方按照指定的程序修改数据交换协议。

  兼容性:

  《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协议》只规定数据交换的形式和内容,不对各机构的内部业务处理流程进行限制。另外,在数据字典的内容设计上,能够兼容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各参与机构的特定业务运作模式。

  随即,工作小组一方面对国际上通行的金融证券业务数据交换标准FIX和ISO15022进行认真研读和深入分析,一方面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的现有情况进行调研,对目前两分公司的对外数据接口、对外数据的传送方式、对业务系统的影响等多方面进行调查。工作小组经过讨论,决定在数据字典的定义和交换内容的组织结构上参考ISO15022和FIX标准,但由于目前国内的证券登记结算业务与这些标准中所包涵的业务特点差别较大,因此并没有直接采用这些标准。

  工作小组通过分工工作和集中讨论的方式,于2002年8月形成《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协议》草案。其后,又在证券登记计算公司沪、深分公司以及部分券商范围内征求意见,并根据征求的意见,多次修改草案。最终形成《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协议(送审稿)》,并于2003年9月由证监会提交金融标准化委员会专家验收。

  此后,多次根据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以及金融标准化委员会的专家意见,进行修订完善工作,并由证券标准化委员会秘书处报批国标委通过,于2005年3月25日由证监会作为金融行业推荐标准《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协议》,予以发布。

  该协议分为八个章节,分别规定了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涉及的数据域和消息的定义规则,以及基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数据交换的消息体和代码型字段的取值。用于结算参与人与结算机构之间的数据交换。

  该协议作为中国证券行业第一个关于登记结算业务的技术标准,它的颁布填补了国内空白。可实现高效、规范、可靠的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为支持证券市场产品快速创新和证券市场国际化打下了技术基础。

  它的颁布同时也标志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真正走向统一化,在技术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随着《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协议》的实施,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将以统一的数据接口面对结算参与人、银行和其他市场参与方,从而减少市场参与方接口软件的复杂度,大幅降低市场参与各方的软件开发维护成本,进而减少了由技术原因造成的市场风险。同时该协议的易于扩展性特点,使新业务新产品的推出不再需要系统全面升级,从而提高证券业应对变化和实施创新的效率,也从另一方面降低了软件维护的成本。

  《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协议》

  编写思路及内容介绍

  《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协议》是科技部“十五”攻关项目“证券信息技术标准化”专题下的子专题,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提出计划,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立项,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归口管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牵头的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协议工作小组负责起草、编写。

  《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协议》的编写前后历时3年,于2005年3月25日正式由证监会作为金融行业推荐标准予以发布。本协议共分为8章,分别规定了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涉及的数据域和消息的定义规则,以及基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数据交换的消息体和代码型字段的取值。用于结算参与人与结算机构之间的数据交换。本协议包括前言、正文和附录,其中正文由以下几个章节构成:

  第1章范围,描述了本标准主要内容范围,适用情况、适用对象,指导用户正确使用本协议。

  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说明了本标准引用的其他标准的情况,表明被引用的标准同样适用于本标准,例如,世界各国及地区名称代码,货币和资金的代码等。

  第3章术语和定义,定义了本标准中用到的专业名词的涵义,便于对标准的理解,例如数据域、数据域模块、消息类型等。

  第4章语法和词法格式,规定了本协议的字符集,词法格式,消息结构和消息的设计规则。

  第5章关于数据字典的规定,说明了数据域字典的组成部分、数据域的状态规定。

  第6章关于消息目录的规定,规定了消息的版本号、描述方法和状态。

  第7章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消息体,定义了登记结算各类业务数据交换的消息体。

  第8章数据域字典,列出了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协议中涉及的数据字典以及代码型数据域的取值以及描述。

  为了便于理解和更好地使用该协议,标准还带有一个参考性附录,附录中举例说明了消息的构建原则。

  《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协议》主要参考了ISO15022和FIX两个国际标准,根据目前沪、深两地登记结算机构的具体业务情况起草而成。《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协议》采用了目前较为常用的金融系统数据交换方式——消息机制,这种协议格式跨平台能力强、便于扩展,维护方便。下面从几个方面介绍协议的特点和我们起草标准过程中考虑到的几个问题。

  1.对国际标准的采用方式

  在撰写该协议的过程中,我们分析了目前国际上应用较多的ISO15022和FIX。对于该协议的采用形式,我们有以下的考虑:

  1).无论ISO15022还是FIX协议,都是基于欧美的业务流程,这和目前中国的业务有很大的差别。另外,中国目前的证券业务主要以国内市场为主,跨国交易在整个业务中不占主要部分(这个情况和欧洲很不相同)。为了更适应国内市场的发展,我们在数据域和消息的格式上,数据域标记和消息编号的设计上都没有完全采用国际标准。

  2).中国的证券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业务创新频繁,这就增加了数据交换协议的维护强度。国际标准通常由常设机构维护数据字典和消息,其申报也有一整套复杂的规程,要兼顾国际市场各参与方的意见。如果采用国际标准,我们的业务变更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国际市场。

  3).如果单纯从适应国际业务的方面考虑,我们认为只能不加任何改动地完全采纳某个国际标准。因为对国际标准的任何改动,都将妨碍国际业务的数据互通。为了解决和国际市场接轨的问题,我们建议国际业务(业务流程采用国际方式的业务)完全采用国际标准,由国际相关组织维护;而国内业务则采用更适合其特点的我们自己的标准。根据我们的调研,美国、澳大利亚、香港和台湾的证券市场目前均采用这种方式。

  基于以上的考虑,对于国际标准的采用,我们仅参考并部分借鉴了国际标准的词法和语法的定义规则,而该协议的主体内容则是根据国内证券市场的特定而制定的。

  2.本协议为什么没有采用目前基于.d b f 文件的数据交换方式

  本协议采用消息的传送方式,这种协议格式有跨平台能力强、便于扩展,维护方便等优点,是目前较为常用的金融系统数据交换方式。同时采用这种方式是很适合实时业务的需求的,便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向更高效的方向发展。因此,我们放弃了目前沪、深登记结算机构使用的通过.d b f 文件传送的方式。

  3.为什么在本协议中没有包括关于通讯层方面的协议

  本协议没有涉及任何依赖于网络的一些规则,这主要是不希望网络技术的发展和业务创新之间有任何相互制约。

  4.数据交换协议和业务系统的关系

  数据交换协议是用于市场参与方进行信息交换的数据格式。为了便于市场参与方自身业务系统的扩展和修改,同时便于维护数据接口,我们认为数据交换协议应该尽量独立于各市场参与方自己内部的业务系统,内部业务系统所使用的数据内容和格式不受数据交换协议的约束。

  5.沪、深分公司业务细节不同的解决方法

  目前,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的业务在细节上有一些差别,这些差别一部分是和两分公司一直以来自身的处理方式有关,另一部分是和市场其他参与方有关(例如,和交易所的业务处理模式有关)。前一种差别,我们采取兼收并举的方法,吸取两方的优点,在恰当的地方加上可选字段的方法来解决。例如证券账户开户申请业务,对于开户时投资人需要填写的信息,沪、深两个分公司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对于这种问题,我们将两者不一样的非必要信息作为了可选项,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由各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自己内部系统的设计情况选择使用。第二种差别,就只有采取保留各自目前的业务处理方式,分而治之。例如,深圳市场的转托管业务和上海市场的指定交易业务,都是和各交易所的业务模式有极大的关联,用于投资人变更证券托管方的业务,为了增加协议的兼容性,我们在该协议中分别保留了这两个业务。

  6.消息模块化设计

  消息的设计上引入了模块的概念,消息模块化能结构清晰地描述所传递的业务信息,同时便于传递批量业务数据(理由见第7条)。

  7.批量信息交换的处理方式

  消息的传送方式较为适合实时信息交换,而目前国内的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据交换中有一部分是采取盘后批量交换数据的方式进行,为了能清晰高效地表达这种批量信息,我们在设计消息格式的时候,采用了可重复模块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采用可重复模块可以将一组信息中相同的部分抽列出来,将这组信息中每条所表达的业务内容作为可重复模块处理,这样使业务上有一定关联的批量信息可以在一条消息中发送,同时也可以减少一些冗余。

  8.数据冗余问题

  传统的消息方式对于结构整齐的批量信息会造成很大的数据冗余,因为在消息中每个信息模块都需要声明其数据域描述,而在.d b f 文件中这些描述只需要出现一次。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提出了一种优化的消息数据包的结构方式。即对于结构整齐的批量信息,我们将批量信息的相关数据域描述放置在消息的开始部分,而消息的数据内容部分则只包含纯粹的数据。这样,既保证了消息结构的灵活性,又极大地降低了消息方式带来的冗余问题。例如,消息C02:证券过户通知中,我们定义了必选模块B,这个模块要求填写证券过户的基本信息,包括过户日期、结算参与人代码和结算席位代码,这样在这条消息中,如果包含该席位下的若干个账户的过户信息,这些基本信息就不用重复填写了,从而减少了数据的冗余。

  9.数据域标记设计方面的考虑

  该协议的数据域标记采用一位英文字母加上三位数字组成,每个英文字母代表数据域的一个大类,三位数字中的第一位表示大类中的小类,后面两位数字则表示域的顺序编号。例如,A101,表示证券账号,其中A表示这个域是一个和账户有关的域,A1则表示是证券账户有关的域;A201,表示资金账号,其中A2表示是资金账户有关的域。这样的设计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标号的无序性,同时便于扩展。

  10.标准的维护机制

  市场是不断变化的,因此标准的维护工作和标准的制订工作同样重要。尤其在目前国内证券市场不断创新的环境下,良好有效的维护机制是确保这个标准能不断被市场所接受的关键。在标准的编写过程中,我们曾将标准维护机制方面的内容写入标准,但是由于目前行业标准的更新和维护工作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有专门的规定,因此在审核过程中,将其从标准中删减掉。对于在标准的使用过程中将出现的标准维护的问题,我们准备另外发布标准管理办法予以解决。

  附录:证券登记结算数据业务交换协议编写工作大事记

  2002年3月,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协议工作小组成立;

  2002年3月,参加证券集中交易研究组会议;

  2002年4月-2002年6月,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调研,对目前两分公司的对外数据接口、对外数据的传送方式、对业务系统的影响等多方面进行调查;

  2002年6月-2002年8月,集中讨论,形成《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协议》草案;

  2002年10月,在结算工作内部征求意见,修改草案,形成《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协议(征求意见稿)》;

  2002年12月-2003年3月,研究讨论“证券信息技术标准化”各子专题数据字典一致化方案;

  2003年9月-2003年11月,在证券行业征求对《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协议(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2003年11月-2003年12月,在金融行业征求对《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协议(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根据证券行业以及金融行业意见修改,形成《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协议(送审稿)》;

  2004年2月,国家金融标准化委员会在北京审核通过《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协议》;

  2005年3月25日,由证监会作为金融行业推荐标准《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协议》,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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