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陈悦
管理层日前曾发出《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试点上市公司、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其指定的律师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约定在公司被确定为试点公司前协议各方不得泄露改革的相关事宜。然而事实证明,部分试点公司股价提前大幅异动正表明了保密协议的约束力度
还不够。由于试点公司在正式确定为试点公司前,涉及到充分知悉“内部信息”的各路灵通人士,事后较难找出泄密的“罪魁祸首”。
股权分置改革试点进程中,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寻求充分沟通,从而获取流通权,被市场视为公平的博弈。但是现在看来,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的博弈只是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博弈形式的一种。提前获取泄密信息的“内部人”与信息渠道狭窄滞后的普通中小投资人之间的丧失公平原则的博弈。由于在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的沟通过程中,流通股股东具备充分的否决权,所以相对来说能尽最大努力来维护自身权益。但是,在公司重大信息的博弈中,中小流通股股东就完全不具备主动权。
所以,对一些股价在未出台方案前就出现脱离常情的大幅异动状况,监管机构是否能成立专门的督查部门予以实时跟踪监控呢?对可能存在的利用信息渠道畅通而牟取短期暴利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作为案例典型予以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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