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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诺要有法律制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 07:51 中国证券报

  上海陈奇

  在首批四家股权分置试点公司中,三一重工和金牛能源都对未来全流通后出售股份作了价格上的承诺。但很显然,两家公司的承诺都是口头上的,并没有法律制约。

  其实,此次解决股权分置改革试点,证监会要求各家上市公司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东
进行协商。在这中间,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怎样对价是很重要的环节。我们注意到,四家试点公司推出的方案中,对价只限于送股、送现金。遗漏了很重要的一环,那就是非流通股股东出售股份的承诺。其实,从对价概念看,本身就是指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诺,而向另一方支付金钱为代价或得到该种承诺的承诺。所以,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的承诺,本身就是对价的一部分,应该列入股权分置方案中。承诺只有列入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作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东对价的一部分,才能成为有效合法的部分,才能真正让流通股股东对承诺放心。

  所以,监管部门应该鼓励和督促列入试点企业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在设计改革方案中,把持股和出售承诺,作为对价的一部分,并列入改革方案。从而使得广大中小投资者保持对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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