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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规则应一视同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 07:51 中国证券报

  江苏冬昕

  6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并实施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减半计征所得税的新规定。但是,由于新规定未明确是按照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日作为计税日,还是按照公司实际派息日为计税日,使得一批公司到底执行何种所得税率尚无定论。

  由于涉及上市公司分红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以及发放日三个时期,而此次新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以哪个日期来执行,使得一批公司累计约有1.4亿元左右的资金还未明确应上缴国家税务部门还是让利投资者。按照规则的权威性,不少市场人士纷纷认为,凡是在6月13日新规出台后(包括6月13日)上市公司实际派息日都应按照新的税收政策实施计税处理,从而真正把该项让利于资本市场投资者的新政效果充分体现出来。

  但是,就市场公平性而言,由于此次新的股息红利税减半优惠政策出台的时间,已处于上市公司2004年度股息红利派发的中段区间。很多上市公司2004年度的股息红利已按20%的所得税扣除,这就形成2004年度有股息派发的上市公司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征税比例。也就是说,持有股息红利派发赶上“头班车”的上市公司流通股东,与规则出台后派发股息红利的上市公司流通股东回报率相差了10%。

  新规则是否可一视同仁,使上市公司派发的2004年度股息红利,全部处于同样的10%所得税率征收比例呢?那些在新规则出台前,已经按照20%红利所得税扣除的上市公司,有关部门是否能返还投资者那10%的“差价”呢?目前市场所争论的到底以什么日期为计税日并不能带来绝对的公平度。以2004年度派发股息红利的所有上市公司统一执行10%的所得税扣除比例征收,对已实施2004年度按所得税扣除的股息红利派发的上市公司公众投资者进行返税措施,不但能充分体现出新政策的人性化特征,最重要的是使所有派发股息红利的上市公司处于同一起征点,而使股本回报率不由于新税率出台日的前后差别而出现不必要的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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